利益平衡是构建知识产权限制制度的基本法律观。在知识产权法中的权利配置中,各主体的相互利益表现为本权与他权、私权与公益的关系;知识产权虽然是独家权利,但往往受到一定的限制,包括公共领域保留、权利行使限制、禁止滥用权利等;知识产权立法应坚持保护创造者合法权益、促进知识广泛传播的二元价值目标。以下就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知识产权的限制有哪些。
知识产权的限制有哪些
知识产权的限制有哪些
一,知识产权法律的基本功能之一,在于调整权利人行使“专有权利”与促进知识、技术广泛传播的矛盾,协调知识财产所有人、传播人与使用人各方利益的关系。就制度规范而言,这些直接关系到知识产权的保护与限制。
二,所谓知识产权的限制,通常是指对知识产权所有人行使其“专有权利”的限制。一般而言,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时间性,可以理解为对有关权利的存在空间效力、存续期间效力的一种限制。本文述及的限制,专指权能效力的限制,即是对知识产权的行使进行限制,对“专有权利”内容的限制。
三,知识产权制度对“专有权利”进行保护并对其设定必要的限制,体现了法律对涉及知识财产的各种利益予以认识并加以协调,即是对社会关系的各种客观利益现象进行有目的、有方向的调控,以促进利益的形成和发展。
在知识产权领域,现代国家注重知识产权法的激励功能,利用知识产权法的授权机制,将知识产权与国家发展政策相结合,一些国家甚至将知识产权提升到国家战略的高度。基于大陆法制传统和现代国家的政策考虑,法学家习惯于将权利因素视为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本质。但这并不意味着法律政策倾向于权利人的利益。应该说,智力成果的社会价值和信息产品的社会共享也是法律的目标之一。在这种权利专有/信息共享的法律思想控制下,围绕知识产品及其权利形成的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自然成为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知识产权的限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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