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审计署起草的《国务院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在国务院法制办的平台上,完成了意见征集工作。接下来,小编就将详细介绍审计法实施条例修订时间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审计法实施条例修订时间
该草案对政府债务、土地、矿产、森林等国有资源的性质作了明确规定,并明确了对地方各级审计机关正职副职、副职人员的任免,要征得上一级审计机关的同意,首先提出审计机关对国家重大经济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的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注意到,中央已明确地方债务管理的方向,未来地方债也将纳入预算管理,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战略研究所财政审计研究室主任汪德华说。届时,债务报告将成为预算报告的一部分,对地方债务的审计将成为常规审计内容,可能和预算执行报告一样,初审一年。
地方性债务审计监督。
关于债务管理问题,在征求意见稿中新增了一项条款,即审计机构向政府债务借款、偿付、管理和风险控制等方面提出法律审查建议。
按照审计法的规定,各级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及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进行审计,重点报告预算执行情况。现有执行条例对“财政收支”的解释,包括“政府借债筹资”。
审计机关说,征求意见稿细化.对具体审计责任进行了补充和完善,以实现审计监督的全覆盖。
除债务外,"土地.矿.水.林.山.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国有资源管理的真实.合法和利益情况",还应予以补充,审计机关可以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汪德华说,现行的预算法是不允许地方发债,但是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了地方债的改革方向,预算法的修订也在修订中,审计法律实施条例也需要适应新的改革方向,调整条款内容。
最近几年,地方债审计是审计署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对部分省、市政府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债务抽查。今年6月,审计署首次发布地方政府债务审计报告。该计划面向全国31个省和5个计划单列市,包括省、市、县三级地方政府,并在2010年底前提交一份完整的债务报告。
2013年6月,审计署抽调15个省.3个直辖市及15个省会.3个市辖区,对自2011年以来至2012年底的新增债务情况,给出了一份审计报告。
为了查明债务情况,审计署于2013年8.9月调集额外人力,对中央.省.市.县.乡五级政府进行了更为全面的债务审计。
2014年,审计署在中央预算执行审计和地方财政收支审计的基础上,对9个省本级和9个市本级进行了跟踪审计,.截至2014年3月底的债务情况。
本次征求意见稿规定了审计频率: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草案、重点部门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草案,进行年度审计;其他审计事项每5年至少进行一次审计。
监管重大经济政策的实施。
在这份征求意见稿中,首次提出了“国务院各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在执行国家重大经济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时,要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汪德华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现在审计部门主要是根据财政预算法规,对财务资金的使用进行审计;今后还需要关注一些重大的公共政策,如果2008年“四万亿”刺激政策出台,资金的使用是否符合政策的要求——追踪宏观政策,反馈政策效果。
2013年6月,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对审计署进行了考察,指出目前存在经济下行压力,财政收入增长速度放缓,要加强审计监督,促进宏观调控政策和各项部署的落实,紧盯目标,管好宝贵的财政资金,更好地发挥积极财政政策的作用。
在这份征求意见稿中,对地方各级审计机关正职副职领导的任命,由原来征求上一级审计机关的“意见”改为应征上一级审计机关的“同意”。
审计机构指出,这是《宪法》.《审计法》规定的地方审计机关“双领导”制度,加强了上级审计机关对下属审计机关的领导。
一位财务专家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审计机关既要对各级政府主管部门负责,又要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这带有“内部监督”的意味,审计结果的独立性容易受到影响。有必要加强审计制度的垂直管理,甚至考虑将来是否需要转交立法机关,例如人民代表大会。
汪德华指出,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审计机关受制于各级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的“双重领导”。强化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的领导,符合我国现行制度,能够使行政命令更加畅通。
上述财务专家进一步指出,对于预算资金的监管,审计仅是审计工作的一部分,审计报告可以发表的内容也有限。要真正加强对财政资金的监督,最有效的长效机制还是要加强预算公开透明,让财政资金在阳光下运行。以上就是审计法实施条例修订时间的相关内容,感谢您的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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