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人们智力活动的演变发展,我们逐渐意识到,保护自己的智力成果有多么的重要。“知识产权”这个概念也逐渐兴起,世界第18个知识产权日马上到来,为此,小编特地精心挑选了一个知识产权被侵权的例子及分析,让“维权普法”的深文奥义更加好懂,接下来跟着小编来看看吧。
知识产权被侵权的例子及分析
琼瑶诉于正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于三个方面:一是被告是否构成侵权;二是判赔数额是否合理;三是是否应该判处被告停止侵权。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是判断构成著作权侵权的标准,不仅要使情节脱离整体结构进行比较,而且要从宏观和微观进行综合比较。本案在基于侵权者非法所得的条件下,判赔金额偏少。对于既是侵权作品,又是具有独创性的演绎作品来说,判处“禁播”的处罚过重。
对著作权的侵权认定应遵循长久以来国际上公认的公式:“接触+实质性相似”"该案中因为《梅花烙》的小说在1993开始在大陆发行面电视剧(梅花烙》是1994年4月13日在大陆(湖南电视一台)进行首次播出,故推定被告有接触。该案侵权的核心问题在于判断电视剧《宫锁连城》与《梅花烙》的小说和剧本是否构成的实质性相似。在探讨两部作品是否实质性相似时,首先,要明确区分作品中的思想与表达:其次,要对两部作品中的表达加以比较,最后,得出是否侵权的结论。
在影视作品侵权中,情节比较至关重要。然面并不是所有的情节都可以成为著作权客体中的表达。有的情节来自于历史事实,有的情节在许多作品中反复出现,这样的情节已经进入到公共领域素材不再受著作权的保护。在所有情节中只有独创性的情节才是表达,著作权所保护的表达是独创性的人物关系、故事情节和结构,而不是一般性、通用性的作品元素,如该案《梅花烙》中的“偷龙转风”“英雄救美”等情节是已经进入到公共领域素材的情节,但是经过作者具体特殊处理和特定结构的“装饰”使之具有独创性。
法院根据原告提出的21个情节进行认定,认为9个情节具有独创性独创性的情节是未进入公共领域素材的表达,是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显然,这种独创性不是单独割裂的某一简单情节,而是要考虑使之具有独创性的特殊处理和结构上的效果。
在影视作品侵害文学作品的著作权纠纷中,比较、判断的方法是重点也是难点。具体到不同的案件,在方法上也会存在差异。从宏观与微观的角度综合考虑,会是更好的角度,也可以说是一种整体与具体的综合比较法。
微观角度(具体情节)情节是作品创作的必要组成部分。可以细化为作品的基本单位,就如同人体的“细胞”一样。但是当情节脱离依附作品后,情节在整体结构下的特殊性就会丧失:如果情节本身不具有独创性的特点就成了公共领域素材库中一员。因此围观视角下单一的情节对比是不可取的。
宏观角度,可分为横向(整体主旨)和纵向(整体结构)。
由以上论述可以得出:整体主旨、整体结构与具体情节是相辅相成互为表里的关系。它们之间的不可分割性决定了,作品不能单独的割裂比较相同的情节。通过不同作者的独创性创作,就会在不同的逻辑关系,时间顺序的设置下形成不同的整体结构从而形成不同的作品。
近年来,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知识产权权利的取得愈加容易,与此同时权利滥用现象也愈加频繁——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商标囤积,到恶意发送侵权警告打压竞争对手,再到轰动一时的视觉中国版权收割事件……知识产权领域的权利滥用现象层出不穷。一定要保护好自己的权利,权利受到侵害时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以上就是知识产权被侵权的例子及分析了,希望能给大家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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