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例越来越多,逐渐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因为知识产权是当今社会发展的主要动力,也是提升竞争力的核心,因此,许多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例侵犯的都是自己的收益。那么今天小编就带大家梳理一下著作权知识产权的案例有哪些,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著作权知识产权的案例
本案中,原告字节公司主张被告爱奇艺公司经营的爱奇艺网未经其许可,向用户提供“郭德纲聊各地夜生活经历”的短视频播放服务,侵犯了该网站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这起案件主要涉及上述访谈节目中短视频性质的认定问题。
法庭裁定,涉案综艺节目中所展示的内容,虽是由郭德纲主持,与各位嘉宾一起围绕主题讲述、讨论与之相关的话题,但其首先表现为有声音的视频形式,并有针对该期节目特别选定的主题,也不是通过镜头切换、画面剪辑等方式来进行简单的录音,有解说字幕、图象插播、画布、镜头切换、画面剪辑等环节通过镜头切换、画面剪辑等方式进行制作,并通过镜头切换、画面剪辑等方式进行制作,并通过镜头切换、画面剪辑等方式进行创作,从而形成一种类似摄制电影的创作方式。
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爱奇艺在其经营的爱奇艺网上提供涉案节目播放侵犯字节公司信息网络传播权,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驳回爱奇艺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爱奇艺公司赔偿字节公司经济损失10000元及合理开支2000元。
该案件被告华多公司在其所运营的APP安卓和ios端上载并发布了原告快手公司享有的专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名为“PPAP”的短视频,播放时长36秒,内容为一年轻男子进行表现性表唱,曲调活泼诙谐,表演者的动作根据歌词快速变化,大且夸张,并在视频中添加了一组图片,并对表演者表演及上述视频端进行了多种形式的特效处理,如:表演者重影和"千手观音"式的动作表演,视频中的""千手观音""的演员退出处理,""千手观音"式的演员退出处理,""千手观音""的演员表演和""千手观音"式的动作,""的"演员"的表演和"的"演员表演"等"上载并公布了原告快手公司的""补演"等"的演员表演以及"安卓"的"等
案件的焦点是对涉案视频是否具有独创性。对于涉及的视频是否具有独创性,根据著作权法有关规定,只要作品作者独立创作完成,并体现出其一定程度的个性、选择、排版、设计等个性,即应视为具有独创性;而且这种独创性是最低限度的创造性。初审法院认为,虽然涉案视频存在对原曲视频的模仿因子,但通过对比两段视频可以发现,涉案视频除了音乐和表演者自身的演唱和舞蹈动作外,还利用特效搭建了一个表演场景,制作了与歌词中出现的水果相对应的动画,并设计了表演者动作重影、千手观音式动作、地裂式表演等效果,与原曲视频相比更加丰富和本土化。
该视频是以类似摄制方式制作的作品,华多公司在未经快手公司许可的情况下,在补刀APPios上发布了涉案视频,使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取涉案视频,从而侵犯了快手公司对该视频进行侵权行为,并未得到快手公司的许可,在补充器上发布了涉案视频,使公众能够在自己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该视频,侵犯了快手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第二次上诉因快手与华多达成和解,华多公司撤回上诉。
综上所述,虽然短视频的持续时间确实可能限制作者的表达空间,但表达空间的限制并不意味着表达形式非常有限,成为思想范畴的产物;相反,它还可以在几十秒内创造出体现一定主题的内容,并结合文字、音乐、场景、特效等元素进行表达。所以这样的短视频是否原创,能否构成作品,并不取决于时间的长短。在实践中,一些长时间的视频,如监控视频,不会构成作品。以上就是著作权知识产权案例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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