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大家对“知识产权”这一术语并不陌生,许多作者和发明人对这一术语更加熟悉。这就是知识产权,它的本质是什么?经济收益存在于哪里?该在哪里落脚?在他的《创意经济》一书中,世界创意之父约翰•霍金斯分析了一些普遍的法律原则,然后审视了知识产权的主要领域,并阐述了知识产权的七个主要特点。下面就有小编为您带来知识产权的特征有哪些的相关介绍。
知识产权的首要特征就是财产性。财产可以定义为“属于某人的东西”,换句话说,知识产权的这个属性不是从本身的角度出发,而是针对其与其他人发生关系而言的。
托马斯·罗利(Thomas Raleigh)著述的《财产法概要》(An Outline of The Law of Property)一书认为,有形财产就是“由许多权利所构成的复杂体”,而这些权利包括:所有权、占有、使用和损毁权以及出售、出租和赠与的权利。
知识产权要传达的概念是所有权,很少能保证权利人真正实际占有,我们平常所指的所有权是对财产的实际有形的控制,对于有形财产,我们可以说“法律所谈的十之八九都是占有”,不过对于知识产权,就应该是“法律十之八九谈的都是法律关系”。
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智力成果,是一种无形的精神财富,在客观上是无法被人们实际占有和控制的无形财产。这是知识产权最重要最根本的特性之一。
同时,也是一种公共产品。在所有早期的思想中,这一公有属性是极为重要的,直至今日仍留存于一些法律体系中。
1813年,美国总统托马斯·杰弗逊在写给艾萨克·麦克弗森的一封信中,就非常精准地阐述了知识产权的如下特征,堪称经典:
如果大自然中还有什么比排他的专有权更不易受影响的话,那就是思想力的行动,就是创意。只要你愿意,一个人可以排他性地独自占有。但是在你将它泄漏出去的那一刻,所有人就共同拥有了……
这就产生了知识产权的另一个特征:许多人可以不分多少地共享、反复使用而不会影响其他人使用。
这就好像我的想法被另一个人所接受,但是自己却没受到一丝一毫的减损,又好比用火点燃蜡烛,经过的人有了光亮,我这里也不会变暗……
所以发明天生就不能成为所有权客体。
这段话非常有说服力。但杰弗逊是位著作等身的作家,也知道当无形的概念与有形的产品一结合(比如,一本书中的文字、一个蒸汽锅产生的蒸汽力学概念)将会产生些什么。
有形和无形的东西还可以简单叠加。比如一本书,书至少有两种无形的要素:文字内容,以及对这些文字内容的权利,前者是这本书的主要价值所在。
知识产权的特征
知识产权的正当合法性可以概括为以下四项:激励;回报;技术披露;及人权。拥有自己的创造物,并且获得私有产权这样的激励是能够鼓励创新的。然而,要证明这点却很复杂。
个人或者公司可以因为很多原因而显得有创造性,有内因(自己愿意做),也有外因或环境因素(市场竞争需要)。但也有相反观点认为财产权,尤其是专利权有碍竞争,阻碍创新。
虽然否定之声不断,但最终效果还是积极的,尤其是对于专利和工业产权而言,其实是能够鼓励创新的。然而,激励这一特征在版权方面则显得较弱。
更具有确定性的则是法律为作者或发明者所确定的回报。无论是作家还是发明者们,都需要一种机制来补偿自己的投资付出,并且在收回投资的基础上,另有盈利,不管法律设立的初衷是否是鼓励他们创新,这套机制都需要。
这些回报因产业的不同而有很大的差异。专利则是阻绝他人的独占物,一旦授予,专利局对于其将来发展则不闻不问了。相对的,专利持有人所获得的则是一系列权利,并且随着技术创新而不断需要进化。
技术披露的益处对专利而言是特有的。专利局会为每一份专利公示其专利申请书,这样社会公众可以知晓专利技术的内容,以及如何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推动技术发展。不做这种披露的话,发明者则会将发明据为己有。
提到的前三点都涉及经济方面。还有一个道德假定,那就是不管创造了什么东西,每个人对他们所创造的发明物都有权利拥有它。这是一种自然权利,而这种自然权利在人类思想和情感表达的作品中表现得最强,在工业产权中则最弱。
17世纪的西方思想家洛克(John Locke)、霍布斯(Thomas Hobbes)的人权理论,则为版权的精神权利的确立起了推动作用。在21世纪初,有关自然权利的新观念已经成了下列论争中的重要因素:牵涉到人类和动物的事情能在多大程度上私有化。
每个国家都根据其对概念所有权的文化态度来拟订产权合同文本,但是这一切都必须在WTO设立的规则框架、国际化、区域化的公约范畴内。
最后要提的是,每个人其实都可以在产权合约之外从事创造和发明,在此意义上,规则会自然生效。
许多从事创意产业的人根本不进入市场,也不签署什么合约。他们选择退出。他们并不主张自己的权利。
一些人认为自己的作品没什么经济价值,谈钱会扼杀他们的作品创意。还有些人的作品是有经济价值的,但他们基于道德感拒绝经济收益,还有些软件设计师基于道德感反对版权,所以大多数网际协议(Internet Protocols)并不受版权或专利保护。
还有些选择放弃的人其实是犯了错误,比如有唱片公司认为披头士的歌曲版权已经一文不值,又比如施乐公司(Xerox)认为人机交互图形化用户界面设计毫无价值,而不去申请专利,结果导致苹果和微软公司免费复制,并从中获得了可观利润。
通常一位作者或者发明者不能选择倾向哪种形式保护自己的产品,而是由产品本身决定类别的。比如,一本书归版权法保护,而一项工业流程技术则可以受专利法保护,至于一个人的名字则属商标法范畴。
不过有些产品可以同时受到几项保护。比如,对一项科学创意的书面记载既是文学作品,可以通过版权保护,同时,该创意本身也可以申请专利保护(当然,能否申请成功是另一回事了)。
类似的,一部影片除了属于版权保护的范畴,还包括许多其他拥有自己独立权利的作品,比如说,每部影片都会有配乐,而该音乐衍生出来的权利则可能包括版权、表演权和录音权。
最后顺带一提的是机械录制权(音乐作品)。它很微妙。
许多创作者都不满足于脆弱的版权保护形式,而追求保护力更强的专利或商标所有权保护。而社会也更认可艺术表达和产业创新拥有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应该区别开,不过,当艺术表达变得更工业化时,给权利归类也显得更困难了。
1990年代末,伦敦一位艺术家表演将一只羊一劈两,以此获得版权法保护,而在苏格兰的科学家研究克隆了一整只羊,此克隆方法受到了专利保护。
如果那位将羊砍成两半的达明·赫斯特,在法律认知上也像他在艺术领域那样激进有远见的话,说不定他会为自己的劈羊之举申请专利呢。这就是所谓专利艺术。
当前,世界正处于对外经济快速发展的时代,国内外知识产权纠纷呈上升趋势,涉及的领域也日趋广泛。知识产权在推动经济发展、科技进步、文化繁荣等方面,逐渐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国家、企业甚至个人都开始意识到知识产权的重要性。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介绍的知识产权的特征有哪些,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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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 知识产权的特征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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