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并非起源于任何一种民事权利,也并非起源于任何一种财产权,它起源于封建社会的“特权”。这种特权,或由君主个人授予,或由封建国家授予,或由代表君主的地方官授予。今天,我们已经知道,财产分为两大类,即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财产权也相应地分为有形财产权和无形财产权。接下来小编就给大家介绍一下知识产权的基本性质有哪些,一起来看看吧。
知识产权的基本性质有哪些?
关于知识产权的概念,《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将其定义为:“基于智力的创造性活动所产生的权利。”《法学词典》定义为:“知识产权亦称智力成果权。指对科学、技术、文化艺术等领域从事智力活动创造的精神财富所享有的权利。”可见,知识产权即知识财产权,是 从 法 律 上 确 认 和 保 护 人 们(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在科学、技术、文学艺术等(精神)领域所创造的智力成果(“产品”)所享有的权利。他人不得侵犯,否则要受到法律制载。
(1)关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权利;
(2)关于表演艺术家演出、录音和广播的权利;
(3)关于人们努力在一切领域的发明的权利;
(4)关于科学发明的权利;
(5)关于外观设计的权利;
(6)关于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和标记的权利;
(7)关于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
(8)关于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里一切其他来自智力活动的权利。
在世界贸易组织(WTO)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1部分第1条中所指的知识产权范围如下:
(1)著作权与邻接权;
(2)商标权;
(3)地理标志权;
(4)工业品外观设计权;
(5)专利权;
(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拓扑图)权;
(7)未披露过的信息专有权。
知识产权是国际上广泛承认的一种财产权。目前,世界上除极少数国家以外,大都在不同程度上给予承认,并制定了有关法律予以保护。
1、无形性
人们对知识产权客体的占有是一种无形的占有,对知识产权客体的使用不同于对有体物的使用。人们对知识产权客体使用形态的特殊性, 决定了利用其获取收益的过程也与利用有形物获取收益的过程有所不同。
知识产权客体的处分形式特殊。不会发生消灭知识产品的事实处分和有形交付的法律处分。
2、双重性
知识产权包括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双重内容, 人身权是指基于智力成果创造人的特定身份依法享有的精神权利,专利权人所享有的署名权、荣誉权,著作权人所享有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等。
人身权与智力成果创造人人身不可分离,因而不能转让、赠予和继承。
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是指知识产权人依法享有获得一定报酬和奖励的权利, 如专利权、商标及作品的许可使用费等。财产权可以转让、赠予和继承。
3、专有性
对知识产权使用上的垄断, 即任何人未经权利人的允许不得在一定的地域内、一定的时间内使用知识产权的客体。
第一, 独占性,即知识产权为权利人所独占,权利人垄断这种专有权利并受到严格保护。
第二, 排他性,即对同一项知识产品, 不允许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同一属性的知识产权并存。
4、地域性
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指的是根据一国法律, 在该国取得的知识产权只在该国内生效, 权利的效力不及于他国,他国没有承认和保护该权利的义务。
5、时间性
知识产权仅仅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受到保护, 一旦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 这一权利就自行消灭,相关知识产品即成为整个社会的共同财富,为人类所共同使用。
当前,国内不少大城市都已开始进行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试点。其中较为典型的如,上海浦东新区在2006年正式启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工作;同年,交通银行北京分行开始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这一模式;武汉基于北京、上海浦东的模式基础上也开始推进知识产权质押工作。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介绍的知识产权的基本性质有哪些,希望对您有帮助。
[免责声明]
文章标题: 知识产权的基本性质有哪些?
文章内容为网站编辑整理发布,仅供学习与参考,不代表本网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及时沟通。发送邮件至36dianping@36kr.com,我们会在3个工作日内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