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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年 11 月 1 日,香港证监会于官网上传虚拟资产新规《有关针对虚拟资产投资组合的管理公司、基金分销商及交易平台营运者的监管框架的声明》。
《声明》分为背景、投资虚拟资产相关的风险、现有监管制度三个部分,在背景中,文件表示,在香港的现有监管制度下,虚拟资产不属于”证券”或 "期货合约"(或同等金融工具)的法律定义范围,其市场便可能不受证监会监察。
但目前来看,虚拟资产面临以下问题:因欠缺实体资产支持或政府担保波动性大;会计与审计无协订标准与行业惯例;易遭黑客入侵盗取;市场不成熟导致运作中断、市场操纵及违规活动时有发生;易沦为洗钱及恐怖分子筹资工具;利益冲突便难以被侦测、监察及管理;易成为欺诈工具。
对此,为将绝大多数虚拟资产纳入监管,《声明》中针对虚拟资产投资组合管理公司、基金分销商、交易平台分别规定了监管框架的关键原则及监管标准。
新规将监管范围扩大至两类:一为完全投资标的虚拟资产不属于“证券或期货”,但在香港分销的基金,需获第 1 类牌照;二为投资标的为“证券或期货”,已有第 9 类牌照或需申请第 9 类牌照的基金,如完全或部分投资虚拟资产,证监会也将施加发牌条件,对有关的管理工作进行监察。
也就是说,不论是管理还是分销这些虚拟资产基金,都总会受证监会规管。
另外,《声明》表示,只有符合《证券及期货条例》定义的专业投资者才应获允许投资任何虚拟资产投资组合。但如超出 10% 最低额豁免规定,也需适当地通知证监会,证监会将按需要对相关条文进行修改,以便更有效地应对虚拟资产的相关风险。如没有作出通知,证监会可能会采取纪律处分行动。
在最后,香港证监会宣布,将与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合作,把它们纳入证监会监管沙盒。
《声明》表示,在初步探索阶段,证监会将不会向平台营运者发牌;相反,会与平台营运者讨论应达到的监管标准,并就这些标准观察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真实运作情况。并基于这些平台在沙盒的表现,严谨地考虑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实际上是否适宜受证监会规管。
如证监会向合资格平台营运者批给牌照,便会施加适当的发牌条件,而该营运者将进入沙盒的下一阶段。也就是说,港证监会很有可能在未来发放交易所牌照。
在附录 2《可能规管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的概念性框架》中,港证监会对于交易平台的牌照发放的核心原则、条款准则、披露准许买卖虚拟资产的准则也提出了相关建议。
其中,在核心原则中,《框架》表示交易所需在获证监会发牌的单一法律实体下运营;业务均须遵守规定;应仅向 “专业投资者” 提供服务;上币要求项目 ICO 超过 12 个月或 ICO 项目已开始产生利润;另外,交易所不得提供杠杆成分或买卖与虚拟资产有关的期货合约或其他衍生产品。
在条款准则中,《框架》也提出交易所应具备足够的财务稳健性来应对盗窃或黑客入侵等风险;另外,交易所应就保管虚拟资产的相关风险 (如盗窃或黑客入侵) 投购保险,评估客户 在虚拟资产 (包括涉及虚拟资产的相关风险) 方面的知识,具备 KYC/AML(身份认证和反洗钱)流程等等。
香港证监会新规的出炉,对于加密行业无疑具有十分积极的影响。
此前,加密行业发展迅速,不少国家地区采取 “一刀切” 的监管方式加剧了全球加密行业的动荡。当前,虽越来越多的国家地区将合法化提上议程,但进程缓慢。我么可以看到的是,马耳他、乌干达这类急需区块链改变经济现状的边缘小国,正在成为加密行业的乌托邦。
为尽快将这一新兴行业纳入监管,“监管沙盒”开始被英国、新加坡等国采用,在确保投资者利益保护的前提下,对加密行业实施豁免或有限授权,创造 “安全” 的创新空间,降低创新成本和政策风险。早在 7 月 5 日,中国人民银行数字货币研究所所长姚前在《当代金融家》杂志刊文也表示,“监管沙盒”模式是监测 ICO 项目的现实路径。
作为国际金融中心之一,香港证监会的监管沙盒模式将吸引不少投资机构、交易平台的入驻;合规监管的环境也将吸引一大批 old money 或new money 的参与;此外,在全球监管的进程中,香港证监会对于投资机构、投资人以及交易平台的详细新规,也为各国监管提供了一个示范蓝本,推进了加密行业合法合规化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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