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荔湾区专利发展工作,深化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促进自主创新,推动荔湾区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广东省专利条例》(2010年9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3号)及《广州市专利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穗市监规字〔2019〕1号),结合荔湾区发展实际,设立专利工作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专利工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每年由区财政预算安排,专门用于荔湾区专利授权和专利年费资助、专利奖配套奖励、贯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科研组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和《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以下简称“贯标”)工作奖励、培育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奖励、专利技术产业化及其它与专利相关的工作资金。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还包括青少年专利教育、购买专利服务、落实市以上有关政策或相关要求所需资金等。
第三条 专项资金必须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制度,遵循公开透明、科学管理、注重绩效、利于监督的原则,体现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第二章 扶持标准
第四条 对专利申请地址属于荔湾区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授权的专利费用进行资助。申请人为第一专利权人,每项国内专利最多资助1次,港澳台归为国内专利;国外专利每项最多只能申报2个国家或地区的资助。
专利资助的项目和金额如下:
(一)2018年1月1日起国内(包括港澳台)专利授权资助标准
1.个人:国内发明专利资助2000元/件;实用新型专利资助600元/件;外观设计专利资助300元/件。
2.法人:国内发明专利资助5000元/件;实用新型专利资助800元/件;外观设计专利资助300元/件。
(二)2018年1月1日起国外专利授权资助标准
1.个人:国外发明专利资助8000元/件;实用新型专利资助600元/件;外观设计专利资助300元/件。
2.法人:获得美国、日本、英国、欧盟等国家或地区发明专利资助20000元/件;获得其它国家或地区发明专利资助10000元/件;获得国外实用新型专利资助800元/件;外观设计专利资助300元/件。
(三)PCT专利申请资助标准
1.个人:通过PCT途径申请专利并进入国家阶段(国外)资助7000元/件。
2.法人:通过PCT途径申请专利并进入国家阶段(国外)资助10000元/件。
(四)国内(包括港澳台)专利年费资助标准
对授权后维持5年(含5年)以上的有效外观设计和实用新型专利,资助500元/件;对授权后维持10年(含10年)以上的发明专利资助1000元/件。同一年度同一申请人专利年费资助数量不超过10件。
上述专利资助对象所获得的各级财政资助(含本级)总额不得超出其实际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和实际发生的专利代理服务费用总额。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资助,应提供由专利代理服务机构或专利信息服务机构出具的专利检索分析报告,或提供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出具的专利权评价报告。
第五条 对上一年度获得国家级专利金奖、专利优秀奖的企业,分别给予每项20万元和15万元的奖励;对获得省级专利金奖、专利优秀奖的企业,分别给予每项15万元和10万元的奖励。
第六条 对上一年度首次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科研组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33250-2016)、《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33251-2016)国家标准认证,拥有10件(含10件)以上有效专利且为第一专利权人,其中自主研发申请并获得专利(即不含购入的专利)6件(含6件)以上的企业、科研组织和高等学校给予不超过5万元奖励。
第七条 对上一年度经国家、省、市认定为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培育、试点、示范市场的专业市场,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和5万元的奖励。
第八条 在荔湾区内新设立专利代理机构(含分支机构),且拥有从业人员5人以上,运营满一年,且一年内代理荔湾区发明专利申请总数达到50件以上的,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
第九条 拥有有效发明专利的区内企业,以其名义销售该专利产品的,对其予以奖励,奖励标准为:
1.该专利产品年销售额为100万元(含)至500万元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2.该专利产品年销售额为500万元(含)至1000万元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
3.该专利产品年销售额为1000万元(含)至5000万元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
4.该专利产品年销售额为50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
同一专利只能申请一次专利产业化奖励,每家企业每年度只能享受一次专利产业化奖励,且只按年销售额从高到低排名对前20名企业给予奖励。
第十条 对获得广州市专利权质押融资补贴的企业,按该企业获得市补贴金额30%标准予以配套补贴,同一年度同一企业补贴不超过10万元。
第十一条 按不高于专项资金每年预算5%的比例安排管理费,用于专利宣传培训、调研、管理、执法等工作。管理费列入区专利主管部门的部门预算安排。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生效前,专利申报人已按《广州市荔湾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荔科信〔2014〕12号)、《广州市荔湾区专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荔知〔2014〕2号)和《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荔湾区专利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荔府规〔2018〕3号)获得过专利授权奖励的,不再适用本办法的同类资助。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本办法第四条所述资助的申报与审核流程为区专利主管部门择时发布申报指南,申报专利授权和专利年费资助的单位和个人,根据申报指南向区专利主管部门提交纸质申报材料,经区专利主管部门和区财政局审核后,于每年定期对上一年度的专利授权和专利年费资助通过集中支付方式拨付资金。超过指南规定期限未提出申报的,视为放弃资助。
本办法第五至十条所述奖励的申报和审核流程为区专利主管部门择时发布申报指南,组织申报扶持资金。符合资格主体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报材料后,区专利主管部门或其招标委托第三方组织专家组成评审组,评审组审核通过并经公示无异议,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由区专利主管部门会议通过,会同区财政局报区政府审批后发放资金。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由区专利主管部门根据当年工作需要会同区财政部门制定资金使用计划,向社会发布申报指南,明确专项资金申报条件、材料要求、申报流程等,具体实施依据申报指南执行。区专利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按第十四条流程拨付专项资金具体项目经费,负责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
第十五条 区财政部门负责审核年度专项资金预算,会同区专利主管部门下达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并办理资金拨付,对专项资金预算执行、绩效评价和财务管理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接受审计、纪检监察部门的检查监督。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评审专家在项目评审和资金分配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相应的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七条 对企事业单位、机构或个人弄虚作假骗取资助、奖励或补贴资金的行为,依程序撤销资助、奖励或补贴资格,依法追缴资助、奖励或补贴资金,取消其以后1-3年内的专项资金申报资格,纳入社会征信系统不良记录,并予以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区专利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在区政府网站公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申报指南、分配结果、投诉处理等相关信息,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3年。有效期满或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发生变化,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原《广州市荔湾区专利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荔府规〔2018〕3号)同时废止。
来源:广州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