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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于促进招商引资和产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政策

转载时间:2021.09.20(原文发布时间:2019.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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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和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推动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海口国家高新区)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依据国家、省、市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海口国家高新区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第一条 为促进海口国家高新区招商引资和产业转型升级,根据《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设立产业扶持资金扶持产业发展。

(理由:扶持产业发展。)

(依据:《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第五章第三十六条规定,市人民政府设立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高新区的开发建设和产业发展;经调研玉溪、贵阳、成都、西安等地高新区招商引资工作,以及其他高新区反映的情况:自2014年国务院发布62号文之后,当前最具有吸引力的政策就是产业扶持政策。各地高新区都设立了产业扶持资金。)

第二条 本政策扶持和奖励的企业,系指在海口国家高新区内的产业企业。通过转移注册地进入海口国家高新区的省内企业,不在扶持范围之内。

本政策第三条、第五条和第七条适用于从事生物医药、电子信息、海洋高技术、生命健康、科技研发服务、现代物流、新材料、高端制造等海口国家高新区重点发展的产业企业。

本政策奖励的项目引荐人(单位),其引荐的项目应为本省以外的项目。

本政策扶持和奖励的资金,从海口国家高新区产业扶持资金中列支。对符合海南省、海口市相关奖励扶持政策的企业,由海口国家高新区协助申请。

(理由:1.明确扶持的产业范围和奖励的对象,确保产业扶持资金充分发挥促进招商引资工作和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的作用;2.明确符合要求的企业既可以享受省、市相关扶持政策,也可以享受海口国家高新区的扶持政策,以及高新区在企业申报扶持奖励时的相关义务。)

第三条 鼓励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和创税。

(一)鼓励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凡在投资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建成投产,且亩均固定资产投资(合同约定的完工期限内企业的实际固定资产投资总和,下同)强度在35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土地转让价的50%给予扶持;亩均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在300万元以上350万元以下的企业,按土地转让价的40%给予扶持。

(二)鼓励企业创税。自企业投产运营后5年内,年度缴纳的所得税和增值税总和达到40万元/亩的,按土地转让价的40%给予扶持;年度缴纳的所得税和增值税总和达到35万元/亩的,按土地转让价的30%给予扶持;年度缴纳的所得税和增值税总和达到30万元/亩的,按土地转让价的20%给予扶持。

亩均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和亩均税收额度均达到标准的企业,可分别享受本条(一)、(二)项政策,但同一项政策只能享受一次,不重复扶持。

高新技术企业按减免前的税收计算亩均税收额度给予扶持。

固定资产投资强度需经海口国家高新区与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审定。

(三)企业投产运营后,年度上缴的所得税和增值税税收市级留成部分,第一年按10%给予奖励;自第二年起,环比增量在1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以下的,按增量部分的20%给予奖励;环比增量在500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按增量部分的25%给予奖励;环比增量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按增量部分的30%给予奖励。

(理由:第一项是有利于企业规模性投资,推动企业按期建成投产;第二项、第三项是有利于促进企业扩能增量,实现税收增长。)

(依据:1.第一项借鉴了玉溪高新区的固定资产投资强度扶持奖励政策,沿用了玉溪高新区的亩均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和奖励比例,但玉溪高新区的基准地价为40万,略高于海口国家高新区基准地价;2.第二项是按照省领导提出的“以亩产论英雄”的指示,创新扶持办法,鼓励企业创税;3.第三项是借鉴《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发展的若干规定》和玉溪高新区的税收增量扶持奖励政策,但在比例上有所调整,其中第一年、第二年比例持平,环比增量在500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比例低于玉溪5个百分点;环比增量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比例低于玉溪20个百分点。主要是基于我们的税收总量不大,难于应付大额度的税收扶持。)

第四条 鼓励大型企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落户海口国家高新区。世界500强企业、国内100强企业、全国民营企业100强、国内外知名品牌企业、上市公司、国家重点支持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固定资产总投资在10亿元以上的入园项目,海口国家高新区可实行“一企一策”、“一事一议”,享受更加优惠的政策,但不重复享受本办法的优惠政策。

(理由:吸引大型企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落户高新区,带动当地经济发展。)

(依据:借鉴玉溪高新区等外地高新区关于鼓励大型企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落户的相关政策。)

第五条 鼓励企业技改扩能。凡当年投资1000万元(含)以上的技改项目,在当年内新增贷款用于企业扩大产能项目建设,按当期基准贷款利率给予2年全额贴息,每个企业累计贴息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理由:有利于减少企业因技改扩能带来的资金压力,引导和促进企业通过技改扩大产能。)

(依据:全国大部分高新区、工业区均鼓励企业技改扩能、转型升级。)

第六条 对新入园企业融资贷款给予补贴。新入园企业按投资合同约定完工投产,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含)以上的,企业融资贷款投入项目建设,按当期基准贷款利率给予2年全额贴息,每个企业最高补贴不超过500万元。

(理由:有利于减轻新入园企业投资压力,加快项目建成投产。)

(依据:经济下行压力增大,部分企业等待观望,为推动企业加快投资建成投产,制定本条款。)

第七条 支持产业链“补链、扩链、强链”。鼓励围绕海口国家高新区重点发展产业的龙头企业配套项目入园,凡在投资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建成并投产的配套项目,按其实际投资额的3‰,给予每个项目最高100万元的奖励。

(理由:有利于形成完整的产业链,降低企业的生产成本。)

(依据:借鉴西安等地高新区支持产业链“补链、扩链、强链”政策,在对项目的奖励方面,我们最高奖励额度与西安高新区一致,但我们设定了最低奖励标准。)

第八条 支持“瞪羚企业”发展。海口国家高新区每年遴选10家具有一定规模、发展前景好的“瞪羚企业”。对租用海口国家高新区内加速器的生产型“瞪羚企业”,给予2年房租全额补贴,每个企业补贴的场地面积上限为500 平方米;对获得银行贷款的“瞪羚企业”,按当期基准贷款利率给予2年全额贴息,每个企业最高补贴不超过200万元。

(理由:有利于减轻中小微企业发展初期的资金压力,扶持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中小微企业的发展。)

(依据:北京、武汉、广州、杭州、贵阳等大部分开发区、工业区都制定支持“瞪羚企业”发展的政策,但外地每年遴选的企业大概在50家以上,场地面积补贴和贴息最高额度均高于海口国家高新区。)

第九条 支持大学生创业项目和小微企业发展。对通过评审并入驻海口国家大学科技园、创业孵化中心的大学生创业项目和小微企业,海口国家高新区根据项目情况,通过投资入股的方式给予最高200万元创业扶持。

(理由:鼓励和培育本土企业。)

(依据:因经济下行压力加大,致使招商引资竞争激烈,招商引资任务日益艰巨,鼓励大学生创业、培育本土企业,是西安、贵阳、玉溪等地高新区当前招商引资工作“两条腿走路”的其中一项措施。)

第十条 鼓励绿色科技、绿色应用和国际合作项目落户海口国家高新区。海口国家高新区根据实际情况,每年评选最高5个优质项目,每个项目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

(理由:有利于引导优质的绿色科技项目落户高新区。)

(依据:海口国家高新区绿色科技产业国际创新园是国家科技部批准的全国第10个、海南省唯一的“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评选并奖励优质绿色科技项目,符合海南省“绿色崛起”和海口国家高新区“在开发中保护、在保护中开发”的发展理念。)

第十一条 鼓励创建新型研发机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将新成立的省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在海口国家高新区注册,或者将重要的科研机构、重点(工程)实验室等在海口国家高新区内以独立法人形式注册,给予50万元奖励;企业以自建或产学研合作形式新建研发机构的,对当年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的,分别一次性给予200万元、50万元奖励。

(理由:研发平台是技术创新的载体,该项政策有利于激励并帮扶企业加强平台建设。)

(依据:海南省长刘赐贵,省委常委、孙新阳书记均强调要鼓励建立研发平台和各类公共服务平台,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减少企业重复建设,助推企业健康、持续发展。此条政策借鉴了贵阳高新区关于“鼓励创新型研发机构,国家级研发机构资助500万元”的政策。但海口国家高新区对国家级的奖励比例上进行了下调。)

第十二条 鼓励企业上市融资。企业在主板上市的,一次性给予150万元补助;企业在中小板、创业板上市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补助;企业在新三板上市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补助;企业在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交易成功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补助。

(理由:提高企业上市融资的积极性,解决企业发展壮大面临的资金问题。)

(依据:对企业上市融资进行奖励是全国各地开发区、工业区的普遍做法。各地区的奖励比例不尽相同,其中黑龙江对总部和主营业务在当地的企业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的,一次性奖励1000万,在“新三板”上市的本省企业一次性奖励200万。其他地区对在各板块上市的企业给予的奖励基本上保持在80—300万。)

第十三条 鼓励企业技术创新发明创造。

(一)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给予5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给予3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为省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

(二)对企业申请PCT专利进入国家阶段,给予每件2万元奖励;对企业申请发明专利的,给予每件1000元奖励;对获得欧美日专利授权的,给予每件10万元奖励;对获得其它国外专利授权的,给予每件3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给予每件3000元奖励,对获得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的,给予每件1000元奖励;对获得欧美日注册商标的,给予每件2万元奖励;对获得其它国外注册商标的,给予每件1万元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50万元。

(理由:第一项是创建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园区的必备要求,同时有利于拉动园区专利申请量与授权量的提升;第二项有利于提高企业的市场核心竞争力。)

(依据:借鉴西安高新区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的若干政策,奖励的额度与西安高新区一致。)

第十四条 鼓励企业成果转化。对获得国家、省级、市级科技进步奖(科技成果转化奖)一等奖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二等奖和三等奖分别在上述奖励金额的基础上下调30%和60%。

(理由:有利于增强企业成果转化意识,提高企业的市场核心竞争力。)

(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天津、云南、山东、重庆、西安等地均设有专门鼓励企业成果转化的奖励政策。)

第十五条 鼓励企业参与标准制修订。对主导、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的企业,分别给予每项标准50万元、30万元的奖励;对主导、参与制修订国家标准的企业,分别给予每项标准最高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主导、参与制修订行业标准的企业,分别给予每项最高10万元、5万元的奖励;采用国际标准进行生产,并获得采标标志的,当年每个标志一次性给与2万元奖励。

(理由:有利于巩固企业在行业中的主导地位和市场核心竞争力。)

(依据:《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发展的若干规定》以及北京、广东、河北、湖北等地鼓励企业参与标准制修订的政策,但由于我市给予的奖励明显低于其他地区,故制定本条政策。)

第十六条 鼓励创新服务机构(平台)入驻海口国家高新区为区内企业提供服务。

为海口国家高新区企业提供技术交易、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服务的创新服务机构,根据当年转移转化技术和产品的实际效果,按照交易金额的1-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为海口国家高新区企业提供代理服务的创新服务机构,年代理申请发明专利10件(含)以上并获得授权的,按每件2000元给予代理费补贴;年代理申请实用新型专利10件(含)以上并获得授权的,前10件按每件2000元给予代理费补贴,每增加1件按每件1000元给予代理费补贴。代理申报各类科技项目扶持资金,按照实际获批的资金总额的3%给予奖励,单笔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理由:1.有利于降低企业的生产和经营成本,避免企业重复建设造成资源浪费;2.有利于企业集中精力发展主业。)

(依据:借鉴贵阳高新区关于“促进技术交易、转移及成果转化”的奖励政策,但在奖励的最高比例和最高额度上分别下调。)

第十七条 鼓励发展科技金融。对银行、担保机构为海口国家高新区内科技型企业提供科技信贷服务形成的本金损失,经认定,由海口国家高新区给予10-20%的风险补偿,单笔补偿最高不超过30万;在海口国家高新区内从事天使投资的机构或个人,且为海口国家高新区内企业提供服务的,对其年度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总和的5%给予奖励,连续奖励3年;入驻海口国家高新区的风险投资机构,且为海口国家高新区内企业提供服务的,对其年度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营业税总和的10%给予奖励,连续奖励5年。

(理由:有利于鼓励金融业对本地科技型企业的贷款融资支持,解决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过程中遇到的资金短缺问题。)

(依据:借鉴贵阳高新区关于“鼓励发展科技金融”的政策,但在奖励的最高比例和最高额度上分别下调。)

第十八条 鼓励企业实施品牌发展战略。对当年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称号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对当年新获得地理标志产品称号的企业,每个产品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励;对当年新获得国家、省、市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对当年新获得中国著名商标称号的企业,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励。

第十九条 鼓励企业加强质量标准体系认证。对全部通过质量体系认证(IS09000)、环境体系认证(IS014000)和职业健康安全体系认证(0HSAS18000)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万元奖励。

(理由: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均有利于增强企业品牌发展战略意识。)

(依据:借鉴《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发展的若干规定》以及北京、广东、河北、陕西、江苏、浙江等地的鼓励企业实施品牌发展政策,但在奖励额度上有所下调。)

第二十条 鼓励企业发展循环经济。对列入国家级、省级循环经济试点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对通过国家级、省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

(理由:有利于促进资源永续利用,减少污染、保护环境,有利于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

(依据:借鉴《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发展的若干规定》以及其他省市对发展循环经济的奖励政策。)

第二十一条 鼓励社会各界参与海口国家高新区的招商引资工作。对在项目引进并签约落地起到关键性作用的单位或个人,经企业认定后给予奖励。

推行代理招商、委托招商方式,聘请园区内外有实力的单位和个人为招商引资代理人,实施一年一聘。招商代理关系一经确定,海口国家高新区每年支付代理方前期工作经费10万元。代理方为海口国家高新区引进符合海口国家高新区重点产业发展目录的项目,且企业按土地使用转让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建成投产的,按企业在合同约定完工期限内的实际固定资产总投资的一定比例给予代理方一次性奖励,其中,固定资产总投资额在1亿元以下的项目,按1‰给予奖励;1亿元(含)以上5亿元(含)以下的项目,按1.5‰给予奖励;固定资产总投资额在5亿元以上10亿元(含)以下的项目,按2‰给予奖励;固定资产总投资额在10亿元以上的项目,按3‰给予奖励。

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海口国家高新区引进符合海口国家高新区重点产业发展目录的招商项目,且企业按土地使用转让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建成投产的,依照前款奖励比例执行。

引荐并促成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等科技研发创新平台落户海口国家高新区的,给予引荐人一次性奖励50万元。

引进总部企业入驻海口国家高新区的,按照企业成立后第一个完税年度上缴税收(营业税、所得税和增值税之和)的5‰,给予引荐人一次性奖励。

(理由:1.利用社会资源,推动形成“人人招商”的招商引资工作局面,减轻政府招商引资工作压力;2.加快推进项目入园,促进经济发展。)

(依据:借鉴玉溪高新区招商引资政策,除了增加固定资产总投资额度在10亿元以上项目的奖励比例外,其他奖励比例和数额不变。)

第二十二条 本政策最终解释权归海口国家高新区。

(理由:明确政策的解释权属。)

第二十三条 本政策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不溯及以往。

(理由:明确扶持和奖励的起始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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