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天互联网行业都有很多瓜,今天的大瓜有两个:
一个是抖音起诉腾讯垄断,要求微信/QQ停止封禁,同时索赔9000元。腾讯回应称“字节跳动恶意构陷,腾讯将起诉。”应该说这是2020年“1214”反垄断这一新起点后,中文互联网行业反垄断第一案,法院的判决结果会影响互联网格局以及未来的竞争形态,2021年这样的案子只会更多。
另一个,就是网易云音乐控诉腾讯音乐娱乐集团(TME)旗下酷狗音乐“抄袭”的瓜,本文,重点聊聊第二个瓜。
先是网易云音乐在官方微博发了一个长图,以《关于给酷狗“山寨办”团队申请年中奖励的建议》为题,图文并茂地控诉酷狗音乐“像素级”抄袭网易云音乐的“一起听”与“云贝推歌”功能。
我曾经用过网易云音乐的“一起听”功能,体验确实很不错,既可以跟社区好友“一起听”,也可以邀请好友“一起听”。在疫情阻隔人们见面时,在线让人与人“在一起”的设计,更显温情。从网易云音乐的对比图来看,酷狗音乐的界面与文案,跟网易云音乐确实长得有些过于相似。正因为此很多网友义愤填膺,都表态要支持网易云音乐,从此酷狗一生黑。
针对网易云音乐的控诉,酷狗音乐副总裁谢欢第一时间回应说,06年做QQ就有了“一起听”功能,他同时晒出当年的需求文档来证明这一点,并质疑自己是否可以告别人山寨?
酷狗音乐官方微博则晒出了自己的专利成绩:“截止2020年底酷狗原创专利申请超过2000件,包括2015年12月和2020年3月申请的一起听专利。2015年酷狗上线音乐推并同步申请专利,致力于帮助音乐人成长。”不过,其未正面回应网易云音乐的控诉。
第一个“反垄断”的瓜,最终法院会给出判决;第二个“瓜”两边都没有诉诸公堂,都是在打舆论战。为什么不诉诸公堂?很简单,因为网易云音乐控诉的相关“山寨”没有专利支撑,就算有,软件专利一直都形同虚设,类似的“抄袭门”从来都只能打打口水仗。
“我翻开历史一查,这历史没有年代。歪歪斜斜的每页上都写着’技术创新’几个字,我横竖睡不着,仔细看了半夜,才从字缝里看出来,满本上都写着两个字’抄袭’!”互联网发展历史,就是一部产品互相“抄袭”史,说得好听一点叫借鉴。
软件行业的“抄袭门”自古以来就已有之。
硬件之王乔布斯和软件之王比尔盖茨堪称“抄袭控诉”的始祖。当年,乔布斯知道 Windows 系统采取了跟Macintosh类似的视窗系统后,跟今天的网易云音乐一样愤怒,不说什么“山寨办”,而是直接指责比尔盖茨就是小偷,然而盖茨却冷冷地说:
“应该说我们都有一名叫施乐的有钱邻居,我闯进他家里偷电视,却发现原来早就被你偷走了。”换言之,两家都借鉴了施乐的设计理念。
2017年1月,比尔盖茨接受采访时再次指出:
“在图形界面这个问题上,其实我和乔布斯都从施乐帕克研究中心的工作中学到了很多,当时它们的技术确实是最先进的。但我们没有侵犯他们的知识产权。”
比尔盖茨说“学到了很多”,应该说是非常微妙的说法了,学习了,但是没有侵犯知识产权,前者可能会有道德压力,后者则要负法律责任。
近年来互联网行业因为“抄袭”而引发的口水仗,不胜枚举:
有中国互联网创业者集体向硅谷致敬的“抄袭”,所谓Copy2China(C2C)模式;
有剪贴板应用Pin开发者钟颖指责锤子BigBang抄袭的事件;
有即刻团队控诉腾讯资讯软件「立知」抄袭的沸沸扬扬;
有中国互联网创新崛起后的CopyFromChina(CFC)模式;
有马斯克指责中国造车新势力小鹏抄袭无新意;
……
软件应用的“抄袭门”,剧本都是类似的:被抄袭一方站出来控诉一番,被控诉一方站出来回应一番,打打口水仗,最后该干嘛干嘛,然后就没然后了,很少有道歉的,更别说赔钱了,这是互联网软件应用抄袭,跟硬件实体产品抄袭,很大的不同。
抄袭,可以分不同段位:
类似于Copy 2 China的模式,本质是商业模式的复制,做得最好的是王兴,先后做了校内、饭否、美团,最后美团大获成功,从团购出发反倒是在中国蹚出一条自己的路,最新市值3000亿美元,在互联网巨头中体量仅次于阿里与腾讯。王兴借鉴硅谷模式的做法,应该说是没什么争议的,没人因此否定王兴的成就。像搜索引擎、网约车应用、互联网直播平台、短视频平台,这些平台底层商业模式都是一样的,不可能一家做了就不让别人做。
功能理念相似,则是行业普遍存在的互相借鉴。每日优鲜做了个前置仓,新零售同行都在跟着学;电商App都在做直播、做信息流,不可能先做的不让同行做;高德地图请林志玲与郭德纲录了一套明星语音包,百度地图跟着做,而且基于AI技术让用户可以自行配音,做出了特色;QQ当年做了一起听,网易云音乐与酷狗再做一起听,理念都是相似的。
类似于这样的借鉴,应该说是相当普遍,很少有产品什么都是独一无二的,这不现实,而且在看似相似的功能底层,往往有很多看不到的不同,比如内容、算法、运营、生态等等。
最近微信8.0推出的个人状态等功能被指抄袭QQ,搞得张小龙很无语,他在一场直播中说:大部分人的评判都是一种视觉反应:“所谓视觉反应,是自古以来大家的反应从源头开始都是视觉化的。所有动物判断一个事物是一眼看过去,它像个什么,它就是什么。其实,人进化到了非视觉化的程度。但最懒的方法还是视觉反应,就是认为,一个事物看起来像什么,它可能就是什么。”
当然,像素级复刻,则是公众最不能忍的抄袭,毕竟,改改界面,改改色调,改改按钮,改改文案,做一些微创新,还是比较容易的,如果不做就是偷懒了,显得太不尊重原创,容易被抓住把柄。“你可以借鉴,但不能照搬”。被大众反感的抄袭,更多是“改都懒得改一下”的态度。
互联网产品成为“抄袭”高发地,是比较容易理解的:
1、一个功能如果确实有用户需求,不可能友商做了自己就不做,当用户养成交互习惯后,再去重新设计一套体系对用户并不友好,兼容以前的甚至友商的,让用户体验更好成为潜规则。
2、互联网产品抄来抄去,大都不需要负什么法律责任。
3、不排除一些互联网产品开发团队因为“小步快跑”的思路,赶工周期紧张,直接拿友商的素材来用的行为,这种做法确实相当低级,就像洗稿一样,太不职业了。
关于互联网软件产品抄袭的口水战,大都不了了之。现在环境有一些变化,国家更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各地设立知识产权法院,对专利、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保护得越来越好。数字音乐行业,正是知识产权环境向好的受益者,如果没有正版化的环境,行业不可能有今天的繁荣。
不过,软件层面的“抄袭”依然是一个争议地带,因为互联网产品形态尤其是软件交互实现往往都是没有技术专利的,也很难申请技术专利。如果没有知识产权支持,在法律上就不受保护,顶多能获得道义上的同情,就像网易云音乐,为什么只是发文控诉而不是直接起诉呢?
理论上来说,专利对于保护技术与产品的创新是相当重要的,只有创新得到保护,企业才更有动力去做创新,而不是“拿来主义”,因为后者成本低得多,企业往往倾向于效率最优。不过,有时候专利成了阻碍创新、影响技术普惠的拦路虎,甚至成了增加产品成本的助推器,一些领域的专利甚至出现了过度保护的状况。
我们不能在第一辆车有了4个轮子之后就不允许其他车采取4个轮子的方案,但一部名为《闪光天才》的电影却讲述了眨眼式雨刮器(就是现在我们汽车上用的)的专利拥有者,与福特汽车之间就专利纠纷而扯皮的故事。汽车雨刮器可以用专利,四个轮子没有专利,创新保护不可或缺,但也不能过度。
在通过专利保护创新的同时,我们同时要鼓励不同产品互相借鉴,在合法的前提下,不重新发明轮子,兼容用户体验,给用户更多选择,将精力放在真正的创新而不是将功能界面做得不一样上。
互联网企业则要将更多目光放在产品外观、交互与功能之外的事情上,比如决定数字音乐成败的,功能体验固然重要,但真正起决定性因素的,恐怕是版权内容生态。2020年虾米音乐关停,行业变得越来越集中,腾讯音乐娱乐集团市值452亿美元,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其依托腾讯建立起的IP与社交优势。
长期来看专利体系对于创新的正向推动作用不可忽视,互联网行业只会越来越重视专利,越来越重视创新保护。不过有一说一,如果没有专利保护的创新,理论上都是可以借鉴的,法无禁止即可为,如果没有申请专利没有发起诉讼,打口水战,除了博得关注与同情外,没什么实质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