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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贷款催收艰难,“定心丸”是什么?

转载时间:2021.04.27(原文发布时间:2020.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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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肖飒lawyer”(ID:lawyer_xiaosa),作者:崔咪 肖飒,36氪经授权发布。

仗剑走江湖,还需硬核技能加持。

本文写给老客户们以应对金融领域催收困难的现状,并在法催、在线催收等海陆空多重操作下,为大家介绍一颗“定心丸”——财产保全。团队的些许经验和小技巧分享给大家,仅供参考。

企业贷款催收艰难,“定心丸”是什么?

案件实操显示,催收案件中,保全率与案件调解率之间,呈现出一定的正比例关系。财产保全的基本流程如上。本文则在上图引导下,围绕各环节展开,还请大家批评指教。

内容摘要

1. 保全申请:何时保全更适当

2. 财产线索:查询路径有哪些

3. 保全担保:保险公司可投保

4. 法院裁定:保全裁定能撑多久

5. 保全效果:执行与保全的衔接

申请:何时保全更适当

财产保全可分为诉前财产保全诉中财产保全。前者在诉讼之前向法院提出申请,后者则在诉讼中进行。

《民事诉讼法》第101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而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诉前保全对法院的保全效率等要求较高。承办案件数量较多的法院,很多情况下,在受理该类申请时,会提出较高的财产线索要求。因此,该类申请也容易遭到拒绝。对此,申请人可再次尝试诉讼中的财产保全。

诉中保全是在法院受理案件后、审理完毕前,经申请人申请,由法院采取的保全措施。为保障保全措施的及时有效,通常情况下,我们会选择立案文书与保全文书同时提交。

但法院在案件受理数量较多的情况下,从接收材料到正式立案,历时相对较长。因此,财产保全案件中,多会出现对保全对象的轮候查封等情形。查封、扣押、冻结为财产保全方式。执行措施的轮候进行,会使得最终财产执行与分配略显复杂。

财产线索发现路径

  1. 不动产:依据合同中的抵押信息或者其他已查实信息,到房屋管理局以及房地产交易中心查询信息

  2. 银行账号:留意签署合同以及日常交易中的银行账号信息;

  3. 应收债权:通过国家裁判文书网中,搜集已公开裁判信息中的应收债权信息;

  4. 知识产权:通过企业信息查询网站,获得被申请人知识产权信息,进而到相关专利、商标及知识产权网站予以验证;

  5. 股票与债权信息:前往登记结算公司查询被申请持有的股票、债券信息;

  6. 公司企业:通过调取工商内档可获知公司发展历程、关联关系及高级管理人员身份资料、基本账户信息以及重大资产信息等;

通常情况下,律师可持法院下发的调查令较为便捷的获知相关信息。

而法院如已经接入查控系统的,财产线索的发现则更为容易。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网络执行查控工作的通知》可知:银行、有金融理财产品业务的金融机构已逐步完成与最高人民法院的金融理财产品查控功能测试,并上线银行存款网络冻结功能和网络扣划功能、金融理财产品网络查询功能和网络冻结功能等。

如此,申请保全人有权向已经建立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的执行法院,书面申请通过该系统查询被保全人的财产。

担保:没有担保财产怎么办?

在保全流程图中,可以看到,保全申请提出后,申请人需要提供相应担保。《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指出,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法院将裁定驳回申请。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申请保全人提供财产保全担保的,担保数额不超过请求保全数额的30%;申请保全的财产系争议标的的,担保数额不超过争议标的价值的30%。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情况特殊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处理。

针对以上需提供的担保财产数额规定,如没有可供担保的财产怎么办?

保全担保意在保障保全措施执行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害时,被申请人可方便追索。申请人不能提供担保财产的,可以由第三人提供担保。而这里的第三人,可以是保险公司。

一些地方法院制定有专门的关于保险公司开展诉讼保全担保业务暂行规定,并公示了可供选择的保险公司名单。如《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保险公司开展诉讼保全担保业务暂行规定》等,而法院内为保险公司设置有专门的便民服务点。

对于未公布可投保保险公司名单的法院,申请人还需寻求市场中的相关机构合作。为防止涉嫌植入广告,此处,我们不再予以披露可承保保险公司名单。只是保险公司保函书中的几个要点,提请读者注意:

(1)保险责任范围需注明。条款内容示例如下: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经法院裁判由申请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保险公司自愿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保函有效期需明确。示例如:保函有效期自财产保全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之日起,至被申请人向法院提起侵权损害赔偿之诉判决生效并执行完毕之日止。

(3)相应条款声明向法院提交的保函为不可撤销保函

(4)明确保单与保函不一致的,以保函为准

(5)保函盖章为出具保函之保险公司的公章,避免合同章等。

备注:不同法院会有一些特别要求,而接受投保的保险公司出具的格式文本也并非一致,不可刻舟求剑。

保全裁定能撑多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的方法和措施,依照执行程序相关规定办理。

颁行于2008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对人民法院保全期限的规定,如下所示:

(1)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2)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3)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4)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但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指出,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故关于财产保全的时间规定,应适用以上解释的最新要求。即:

(1)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2)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3)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4)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保全作用的发挥

如上所述,采取保全措施之后,面对或短或长的审判流程,债权人犹如吃到一颗定心丸。定心丸是否等于可以完全放心呢?

前文也提到,保全中或会存在轮候查封等情形。此时便会稍显复杂。该类情形复杂之处在于,保全法院与执行法院之间的协调安排。

执行中,由首先查封、扣押、冻结(以下简称查封)法院负责处分查封财产。保全参照执行程序进行,是否也受该等前后顺序制约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指出,保全法院在首先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后,超过一年未对被保全财产进行处分的,除被保全财产系争议标的外,在先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执行法院可以商请保全法院将被保全财产移送执行。但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即保全措施在前实施的,保全法院实际上优先于执行程序中的首封法院。保全法院查封的非争议标的,一年内未处理的,执行程序中的首封法院可以商请移送(被保全的为争议标的,则不再移送)。

再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执行过程中,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冻结(以下简称查封)法院负责处分查封财产。但已进入其他法院执行程序的债权对查封财产有顺位在先的担保物权、优先权,自首先查封之日起已超过60日,且首先查封法院就该查封财产尚未发布拍卖公告或者进入变卖程序的,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可以要求将该查封财产移送执行”。

由此可知,保全在先的查封> 执行首封 > 执行中有优先权的查封

也只有写到到这里后,债权债务关系中的保全申请人才可稍稍安心下来。这也便是保全作用的最好的诠释。其不仅可以对抗债务人转移财产,还可以一定程度上,对抗其他债权人的追索权利。

保全错误,需承担法律责任

保全作用大, 但不可乱申请。保全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需要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错误申请财产保全造成被申请人财产损失的行为,属于《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所规定的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的侵权行为,行为人需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但何谓“错误”呢?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8年第10期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终118号】案例对此予以予以阐述。

某金实业公司作为保全申请人与因与青岛某能(被申请人)股权回购纠纷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一案中,法院认为某金实业的保全行为错误。本案之所以说申请错误,是因为:

(1)提起诉讼的行为,本身不合理

根据某金实业公司的申请,法院对青岛某能公司的销售账户、土地使用权采取了冻结、查封的保全措施。但案件审理结果是某金实业公司的诉讼请求被该院和最高人民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未获支持。

(2)诉讼保全行为缺乏适当性

① 某金实业公司在可以通过冻结青岛某能公司房屋销售账户以保护其实现股权回购后的利益的情况下,采取保全措施查封青岛某能公司土地使用权,阻止了案涉项目的正常销售,其申请保全的对象和方式不适当。

② 在青岛某能公司提供1.2亿元存款作为担保,置换解封了项目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某金实业公司为对抗青岛某能公司的解封,不断增加诉讼请求标的额及查封限额,导致项目土地使用权长达一年多时间处于被查封状态,该保全行为明显不适当。

通过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判断申请财产保全是否错误,不仅要看申请保全人的诉讼请求最终是否得到支持,还要看申请人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

而判断申请保全人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损失,则需根据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考察其提起的诉讼是否合理,或者结合申请保全的标的额、对象及方式等考察其中申请财产保全是否适当。

概言之,适当的保全措施可在一定程度上保障债权实现,催收中的这一剂定心丸,还请诸君笑纳。

以上就是今天的分享,感恩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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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标题: 企业贷款催收艰难,“定心丸”是什么?

资讯来源: 36氪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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