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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冲刺科创板,需警惕“恶意”知识产权诉讼,小米、永安行都曾躺枪

转载时间:2021.04.26(原文发布时间:2019.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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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节点财经”(ID:jiedian2018),作者 梦三条,36氪经授权发布。

“创业板IPO过程中,无形资产怎么实现价值最大化?”在北大某研讨班上,一位创业板公司负责人提问:“无形资产这块,按照我国新的经济发展转型时期和证监会的要求,怎样才能把知识产权、无形资产和公司资本结构、股权结构及上市公司的一些资本运作结合起来?”

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博士生导师徐家力教授回答:“无形资产在企业竞争利益中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是企业的基础核心资源之一。其拥有的专利权、商标权数量,是企业技术实力、市场份额的象征。比如微软和苹果,都是靠技术专利、非技术专利风靡世界。知识产权话题的产生,更是受市场需求的引导。”

运营稳健魅力初显,新股注册步入常态

遵循市场化节奏,科创板已稳健运营超过百天,新股注册步入常态,科创板的成长更为理性。

据上交所数据显示,截至11月6日,科创板上市公司50家。成交额方面,新股集中上市的影响下,科创板量能持续放大,截至收盘,今日合计成交额120.39亿元。

企业冲刺科创板,需警惕“恶意”知识产权诉讼,小米、永安行都曾躺枪

图片来源:第一财经网

据节点财经(ID:jiedian2018)了解,截至11月6日,上交所共注册申请174家企业,主要集中在专用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和生物医药等行业。从研发强度看,据证券时报统计,科创板企业最近一年研发投入占比平均数为7.07%,A股市场企业平均数为1.39%。

上海证券交易所资本市场研究所所长施东辉介绍,科创板市场设计的要点,第一是市场的包容性,把资本市场的上市标准设计得更具包容性,兼顾企业所处的行业和成长阶段;第二是强调定价的有效性,交易机制方面设计一些能自我平衡的交易制度安排,强化中介机构的责任;第三是通过制度设计来充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规定严格的退市条件。

中信建投证券首席经济学家张岸元表示,指数表现只是评判市场的指标之一。科创板真正的亮点在于制度创新。市场的缺陷要通过市场持续运行去不断发现、解决,各方面制度要通过长期实践不断调整、摸索完善。

科创板注册制简化了科创企业发行上市条件,突破了以往企业上市必须实现盈利的硬门槛,让未盈利企业也可以上市。

在上交所受理的这174家企业中,有12家企业最近一年未盈利,其中就包括5家长周期的生物医药企业。这5家企业的特殊性在于,他们至少有一项核心产品已获准开展二期临床试验。值得一提的是,10月30日,上交所公布科创板上市委第40次审议会议通过泽璟药业首发上市。泽璟药业是首家过会的亏损企业,也是首家采用科创板上市规则第五套市值及财务指标的企业。

然而,在科创板上市的受理与审议过程中,申报企业暴露出来的问题也越来越多。

目前,科创板上市委否决的两家企业是国科环宇、泰坦科技。国科环宇方面,上市委会议提出问询的主要问题是,国科环宇存在客户集中度过高、又无法披露重大客户信息等问题,导致其无法证明自身的独立持续经营能力。泰坦科技方面,上市委在公告中表示,泰坦科技未能准确披露业务模式和业务实质,未能准确披露其核心技术及其先进性和主要依靠核心技术开展生产经营的情况。

与上述两家企业不同的是,还有一种特殊现象,即“因知识产权诉讼,被迫暂缓或调整上市计划”,引起业内深思。

2019年7月23日,晶丰明源因遭矽力杰起诉专利侵权,临时被取消原定当天的科创板上市申请审议,被迫成了“科创板取消审核第一股”。晶丰明源实际控制人因此承诺“本人将承担判决结果确定的赔偿金或诉讼费用,及因诉讼案件导致的公司生产、经营损失,以保证不因上述可能存在的赔偿导致公司和公司未来上市后的公众股东遭受任何损失”。

尽管这段插曲最终并未影响晶丰明源闯关科创板,但“知识产权诉讼”无疑将会成为未来悬在拟上市公司头顶上的“达摩克里斯之剑”。

"恶意"诉讼频发,科创企业如何亮剑?

一般诉讼周期短,赔偿即可结案。知识产权诉讼与一般诉讼大有不同,主要包括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案件以专利权较为集中。知识产权诉讼周期长,直接对拟上市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和“发行条件”提出的质疑,极具杀伤力。一经爆发,难免会给企业上市进程及发行估值带来一定影响。

|2017年5月,因专利诉讼,“共享电车第一股”永安行在路演前夕宣布暂缓IPO发行;

|2017年8月,聚利科技在筹划A股上市审核的最后时刻,遭受金溢科技专利侵权诉讼索赔1亿元的打击,影响IPO进程;

|2018年5月,小米科技赴港上市之际,被酷派科技起诉专利侵权,要求小米科技停售多款热销手机。2018年7月,小米公司成功上市,公司估值受到减值影响。

在科创板注册制审议过程中,证监会对专利权的审查十分严格。根据《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三)规定,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无讼法务特约作者、知识产权维权专家陈军表示,企业上市融资应当具备持续盈利能力,如果发行人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技术的取得或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风险,就容易被认为不具备持续盈利能力。

据IPO早知道报道,由于科创板的科创属性,“专利纠纷”一度成为拟上市公司过会翻车的高发地带。更为常见的情况是,诉讼发起方的目的并非是索赔,而是利用目前的发行规则通过诉讼导致竞争对手上市失败,让知识产权诉讼变成了打击对手的强有力的工具。

国内方面最为轰动的专利诉讼对战当属“酷派诉小米案”。2018年5月3日,小米公司赴港提交IPO招股书,2017年近千亿营收的亮眼成绩,让市场看到了小米的潜力。2018年5月4日、5月10日,老牌手机厂商酷派在小米公司上市筹备的重要节点,连发公告,对小米公司至少发起了七件专利诉讼,每件专利诉讼案件的索赔金额都在1000万元左右。

对于酷派的专利起诉,小米方面表示,针对酷派主张的几项专利侵权,小米已经启动宣告涉案专利无效请求程序,并向法院提交了相关文件。2018年7月9日,小米公司成功赴港上市。雷军称,小米IPO发行价17元港币,估值543亿美元。虽然在2018年11月-12月,专利复审委员会审理了“宣告专利部分无效”的审查决定书,但543亿美元的最终估值,与小米公司赴港上市前,诸多券商分析师预估小米的千亿美金估值相差甚远。

北京派尔特医疗赵宇建议,一旦发生类似案件,企业需第一时间与律师团队排查、界定风险,积极启动应诉程序,向有关部门提交相关文件,并与监管部门做好沟通,严格按照合规要求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或联合律师团队、对外公共关系专家共商对策,评估是否能够与起诉方达成和解。比如,2010年5月,拟创业板上市的新大新材料公司被诉侵犯河南醒狮公司专利,河南醒狮提出巨额赔偿。后经过多方沟通,双方和解,新大新材料顺利上市。

事实上,专利诉讼对企业的影响,要看诉讼案件的专利技术在公司经营中的权重,是不是核心专利,是不是影响公司主营业务。对于相当一部分知识产权诉讼案件,最具决定权的还是法院的判决结果。

在集佳知识产权网统计的2008-2018年的30,178篇知识产权诉讼案件中,其中宣告专利全部无效的决定15,203篇,占比50%;宣告专利权部分无效的决定3,031篇,占比10.0%;宣告维持专利有效决定11,783篇,占比39%;在修改的基础上维持专利权有效的决定161篇,占比0.5%;其他情况,占比0.5%。

企业冲刺科创板,需警惕“恶意”知识产权诉讼,小米、永安行都曾躺枪

制图:节点财经

可见,有60%的专利诉讼案件,全部或至少有部分权利要求被宣告无效。如,2013年,电器公司地尔汉宇拟上市之际遭竞争对手雷利电器公司起诉专利侵权,地尔汉宇公司启动宣告涉案专利无效请求程序,于2014年10月30日成功上市。2014年11月28日,相关机构宣布地尔汉宇胜诉。

据徐家力介绍,知识产权界还有一个经典案例叫“赢了官司,输了市场”。深圳朗科与北京华旗的专利侵权纠纷案打了很多年,这个案件打到最后,深圳朗科胜诉,北京华旗基本败诉。但是,深圳朗科搭着科技创新的概念,却一门心思打官司,市场经营不好,股票不尽人意;北京华旗在打官司过程中,努力提升自身服务质量,结果反败为胜,赢得了市场。徐家力认为,在知识产权纠纷中涉及到上市公司时,官司并不代表一切,市场决定一切,官司和市场往往是割裂开的,这是这个案件给予我们的启示。

同时,这一案件也给市场参与者们敲响了警钟,一切想借用“专利诉讼”噱头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都难以撼动市场客观规律的力量。

包容性与适应性并存,注册制意义重大且深远

证监会主席易会满表示:“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主要承担着两项重要使命:一是支持有发展潜力、市场认可度高的科创企业发展壮大。二是发挥改革试验田的作用。借鉴成熟市场经验,在发行上市、保荐承销、市场化定价、交易、退市等方面进行制度改革的先试先行,并及时总结评估,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科创板的设立及试点注册制的稳定运营,使资本市场包容性与适应性并存。在科创板试行注册制的当前阶段,面对“知识产权诉讼”,问询制度的优越性逐步显现,一方面有效保证了监管机构的审核把关作用,另一方面也使得市场投资者能够更加及时、充分、全面地了解诉讼情况,从而形成更加客观、准确的投资判断。

注册制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监管部门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发挥正向引导作用。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企业在知识产权方面必须持续披露科研水平、科研人员、科研资金投入、募集资金重点投向领域等重大信息。能否进行完善的信息披露,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在科创板申请发行上市的公司能否通过审核、顺利注册。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建议,科创板上市筹备的过程中,企业不仅要关注信息披露,更要提高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保证信息披露的充分性、一致性、可理解性。

当下,科创板和注册制正在成为中国科技创新的新支点。市场化交易定价和交易制度的创新,势必掀起一股科创板上市热潮,让更多真材实料的科创企业走向公众视野。无论是主板、创业板还是科创板,好公司、好股票无外乎满足以下两点:一,业绩良好、行业领先的公司,这些股票的组合能在未来产生良好的投资收益;二,财务状况良好的、未来盈利有望大幅增长的公司。

可以预见的是,随着科创板注册制推行的深入,科技创新企业申请科创板上市将进入常态。未来,科创板将愈加重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市场竞争也将更加公平公正,充满活力。

参考资料:

本杰明·格雷厄姆 《证券分析》

徐家力,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博士生导师 《IPO无形资产的法律问题》

36氪企服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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