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邀请
南京市建邺区委研究室、南京市建邺区信息中心根据政府采购规定,就建邺区“中新智慧城市示范区”课题研究服务项目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兹邀请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和磋商。
1、项目编号:JYZC-2019022
2、项目内容:建邺区“中新智慧城市示范区”课题研究服务,预算金额:9.8万元人民币(大写:玖万捌仟元整)。
3、供应商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并提供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3.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2)拥有相关大型活动项目的策划执行经验及与器材及专业技能的专业队伍;
(3)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半年内(至少一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4)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格式见附件)。
3.2 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的特定条件:
(1)无。
4、响应文件份数:一式叁份(壹份正本、两份副本),每份响应文件须清楚标明“正本”或“副本”字样。
5、提交响应文件地点:南京市江东中路269号建邺大厦4楼402会议室,时间:2019年8月30日9:00至9:30。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过后,南京市建邺区区委研究室、南京市建邺区信息中心组织专家与供应商进行磋商,请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表出席。
6、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区委研究室联系人:庞涛,联系电话:025-87778786。
信息中心联系人:米苏,联系电话:025-87778801。
7、其他
供应商可以在“中国南京建邺”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njjy.gov.cn)“公告公示”栏目下载竞争性磋商邀请文件。
第二章竞争性磋商须知
一、总则
1、适用法律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规章和规定等。
2、定义
2.1 “供应商”是指参加磋商竞争,并符合采购文件规定资格条件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2.2 “服务”指本采购文件中所述产品及相关服务。
2.3 “用户或使用单位”是指使用服务的单位。
3、政策功能
无。
4、磋商费用
4.1供应商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磋商有关的费用,无论采购结果如何,采购人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二、响应文件编制
5、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6、响应文件的语言、计量单位、货币和编制
6.1提交的响应文件、技术文件和资料,包括图纸中的说明,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人就有关磋商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响应文件中若有英文或其他语言文字的资料,应提供相应的中文翻译资料。对不同文本响应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6.2供应商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应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6.3供应商应用人民币报价。
6.4响应文件应字迹清楚、内容齐全、不得涂改。如有修改,修改处须有供应商公章或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磋商代表签字。
6.5响应文件应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顺序,统一用A4规格幅面打印、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由于编排混乱导致响应文件被误读或查找不到,责任由供应商承担。
6.6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中写清相应的项目编号、项目名称、供应商名称、地址、电话、传真等。
7、响应文件的组成
7.1供应商应当根据磋商文件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根据自己的商务能力、技术水平对磋商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逐条标明是否响应。响应文件由商务部分、技术部分、价格部分,以及其他部分组成。
7.2 响应文件的商务部分。商务部分是证明供应商有资格参加磋商和成交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这些文件应能满足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其中加※项目不得有缺失或无效:
(1)※磋商申请及声明;
(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第一章磋商邀请中3.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资格条件证明文件;
(4)※第一章磋商邀请中 3.2 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的特定条件证明文件;
(5)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格证明文件和商务资料。
7.3 响应文件的技术部分。技术部分是证明供应商提供的服务是合格的,并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证明文件,以及对服务的详细说明,这些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等。提供的服务如与磋商文件要求有不符之处,应说明其差别之所在。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其中加“※”项目不得有缺失或无效:
(1)※总体创意说明;
(2)※服务承诺;
(3)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技术资料。
7.4 响应文件的价格部分
(1)价格部分是对服务价格构成的说明,磋商文件如没有特别说明的话,对每一项服务仅接受一个价格。
(2)报价应包含完成本服务项目发生的所有含税费用、支付给员工的工资和国家强制缴纳的各种社会保障资金,以及供应商认为需要的其他费用等。
(3)供应商应充分考虑到市场价格变动,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的不可预见因素,一旦成交,总价格不变。如果有漏项,视同让利。
(4)经磋商后,如果成交价高于或低于供应商在响应文件首次报价的,分项报价同比例调整。
7.5 响应文件的其他部分。其他部分由供应商根据编制响应文件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文件。
8、磋商保证金
无。
三、响应文件签署与提交
9、响应文件签署
9.1 响应文件应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9.2供应商应当在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密封送达指定地点。
9.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响应文件将拒收:
(1)在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之后送达的。
(2)磋商文件没有密封的。
四、磋商
10、联合体
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1、磋商组织
11.1 在提交响应文件时间截止后,采购人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磋商小组分别与供应商进行磋商。
11.2 磋商工作由采购人负责组织,具体磋商事务由依法组建的磋商小组负责。
12、磋商程序
12.1 磋商小组评审供应商所递交的响应性文件,并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与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供应商进行磋商。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磋商小组应将告知有关供应商。
12.2 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均有同等的磋商机会。
12.3 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可能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用“★”加注或特别说明的内容为实质性要求。
12.4 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
12.5 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将要求所有继续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最后报价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12.6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12.7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响应文件按照无效处理:
(1)不具备磋商文件中规定资格条件的;
(2)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
(3)报价低于完成本项目发生的所有含税费用、支付给员工的工资(不得低于供应商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和国家强制缴纳的各种社会保障资金、公积金,以及供应商认为需要的其他费用等。
(4)不符合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12.8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终止: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所有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被磋商小组认定为无效的;
(3)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4)供应商的最终报价超过采购预算的;
(5)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6)采购人需求发生重大变化暂时不能确定或供应商提供的服务不能满足需求等。
13、评定成交方法和标准
13.1采用综合评分法。即在最大限度地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以评审总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作为成交候选供应商或者成交供应商的评审方法。
13.2 综合评审的主要因素是:价格、技术、能力等。
13.3评审标准详见文件第三章。
14、确定成交供应商
14.1在综合比较与评价后按照得分高低顺序对供应商进行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磋商小组将综合排名第一的供应商确定为成交供应商。
14.2 成交供应商确定后,将在“中国南京建邺”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告。
14.3采购人对未成交的供应商不作未成交原因的解释。
14.4 所有响应文件都将作为档案保存,不论成交与否,均不退回。
15、编写评审报告
15.1 磋商小组根据磋商过程和结果编写评审报告。
16、签订合同
16.1 成交供应商应当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与采购人签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磋商文件和响应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16.2 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16.3除不可抗力等因素外,成交公告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6.4 成交供应商除发生法律规定的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外不得放弃或拒绝签订合同的。
16.5 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或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视情与排位在成交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成交候选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6.6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六、询问、质疑、投诉和诚实信用
17、询问
17.1供应商对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提出询问,采购人将在两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
18、质疑
18.1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质疑文件原件送达采购人。
18.2 质疑文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并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附上相关证明材料。否则,不予受理:
(1)质疑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号、采购公告发布时间、磋商时间;
(2)提起质疑的日期、具体的质疑事项及事实根据(具体条款);
(3)认为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可能受到损害的相关证据材料。
(4)质疑供应商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联系电话(包括座机、手机、传真号码等);
(5)质疑文件应当署名,质疑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质疑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6)供应商委托代理质疑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并载明委托代理的具体权限和事项。
18.3 质疑供应商是指直接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自供应商获得采购文件之日起计算,且应当在提交响应截止之日前提出;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自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计算;对采购结果提出质疑的,自采购结果公告之日起计算。
18.4 采购人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将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交易中心遵循“谁过错谁负担”的原则,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调查论证费用。
19、投诉
19.1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的答复不满意,或采购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投诉。
20、诚实信用
20.1供应商之间不得相互串通报价,不得妨碍其他供应商的公平竞争,不得损害采购人和其他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20.2 供应商不得以向采购人、磋商小组成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成交。经查实供应商有此行为的,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将供应商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按照《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处理。
20.3 供应商不得虚假质疑和恶意质疑,并对质疑内容的真实性承担责任。供应商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通过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提出异议或投诉,阻碍政府采购活动正常进行的,属于严重不良行为,采购人将提请财政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依法予以处罚。
20.4 供应商不得虚假承诺,否则,按照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处理。
20.5 供应商应自觉遵守磋商、评审纪律,扰乱磋商、评审现场秩序的,属于失信行为,根据《江苏省政府采购供应商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失信行为将被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
第三章 成交标准
序号
评分因素
评审标准
分值
1
价格
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
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20(小数点保留两位)
20
2
概要内容
工作方案
根据投标供应商提交的研究报告《高水平建设智慧城市示范区增强高质量发展动能支撑的思考》的概要内容和工作方案进行评分,优秀的得50-60分,较好的得40-50分,一般的得20-40分,较差的得0-20分。
(提供现场PPT讲解,时间不超过15分钟,没有的不得分)
60
3
项目经验
根据投标供应商2017年1月1日以来承担过的类似服务的成功案例进行评分,有一个成功案例得5分,没有的不得分,本项最多10分。
(须提供项目合同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否则不得分);
10
4
人员配备
根据团队人员的咨询服务经验进行评分,有类似咨询服务经验,并得到用户认可的,有一个得2分,没有的不得分,本项最多10分。(提供加盖用户公章的证明文件,文件中需要明确项目名称、参加的人员和用户评价)
10
说明:所有认证、证明和业绩均以有效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为依据。
第四章 项目需求
一、课题题目及选题背景
课题题目:高水平建设智慧城市示范区增强高质量发展动能支撑的思考。
选题背景:智慧城市是未来城市发展的必然阶段,也是推进城市高质量发展的重要途径。随着5G等新一代信息技术的发展,智慧城市建设也将步入一个崭新阶段。建邺是省、市重点打造的河西新城的主体,是高标准建设的现代化国际性城市中心。市委十四届七次全会明确重点支持各板块集中力量办好一件大事,建邺紧扣高质量发展要求,把建设“中新智慧城市示范区”作为全区重中之重的工作来抓,充分运用市场思维,通过应用场景的分批开放促进国内外创新资源在建邺不断积聚,有效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做优产业结构,做强创新能力,促进治理能力提升,构建万物互联、万物生长的智慧生态空间,为提升南京城市创新首位度提供有力支撑。
二、项目内容
围绕“中新智慧城市示范区”建设,就智慧城市建设的现实条件和意义、智慧城市建设的策略选择、智慧城市建设的建邺探索与实践、建设支撑区域高质量发展的新引擎等方面开展课题研究,形成高质量的研究报告。
三、服务时间、地点
1. 服务时间:2019年10月30日前完成课题研究报告初稿;11月30日前课题研究报告通过采购方组织的验收。
2. 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
四、项目成果
1.研究报告:《高水平建设智慧城市示范区增强高质量发展动能支撑的思考》。
2.研究报告汇报PPT。
五、验收要求
研究报告须在《江苏调研》、《南京调研》等省、市相关刊物上发表。
六、付款条件:
1、合同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采购人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0%;
2、项目完成并通过验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采购人支付合同剩余款项。
每次付款之前,供应商应开具对应金额的正规税务发票。
第五章 附 件
附件一、磋商申请及声明
磋商申请及声明
致:南京市建邺区委研究室、南京市建邺区信息中心
根据贵方(项目名称)(项目编号:)磋商邀请,正式授权下述签字人(姓名和职务)代表(供应商名称),提交响应文件并参加磋商。
据此函,签字人兹宣布同意如下:
1、我们的资格条件完全符合政府采购法和本次采购要求,我们同意并向贵方提供了与本次采购活动有关的所有证据和资料。
2、货物、服务和工程名称:。
3、我们的总报价为(大写)元人民币。
4、我们已详细审核全部磋商文件及其有效补充文件,我们放弃对磋商文件任何误解的权利,提交响应文件后,不对磋商文件本身提出质疑。否则,属于不诚信和故意扰乱政府采购活动行为,我们将无条件接受处罚。
5、一旦我方成交,我方将根据磋商文件的规定,严格履行合同,保证于承诺的时间内完成本项目规定的货物、服务和工程内容。
6、我方决不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决不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决不与采购人、其它供应商恶意串通、决不向采购人和磋商小组进行商业贿赂、决不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提供虚假情况,如有违反,无条件接受贵方及相关管理部门的处罚。
7、我方正式通讯方式为:
地 址:
电 话:
传 真:
8、我方正式开户银行和帐号为:
开户银行:
帐 号:
供应商授权代表姓名(签字):
供应商名称(公章):
日 期:年月日
附件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格式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南京市建邺区委研究室、南京市建邺区信息中心:
本授权书声明:注册于(供应商住址)的(供应商名称)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代表本公司授权在下面签字的(供应商代表姓名、职务)为本公司的合法代理人,就贵方组织的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竞争性磋商,以本公司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
本授权书于年月 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
法定代表人签字:
被授权人签字:
日期:年月日
附件三、报价表格式
报 价 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分包号
名 称
报价(元)
总价(人民币,大写)
元
供应商名称:(盖章)
附件四、分项报价表格式
分项报价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序号
名称
内容
单价(元)
供应商名称:(盖章)
说明:1、如果行数不够,请自行增加。
2、经磋商后,如果成交价高于或低于供应商在响应文件首次报价的,分项报价同比例调整。
附件五、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格式
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
南京市建邺区委研究室、南京市建邺区信息中心:
我单位(供应商名称)郑重声明: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在下划线上如实填写:有或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说明: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声明人:(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