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本文来自“经济观察网”,记者:老盈盈,36氪经授权转载。
一份流传出来的《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在互联网银行、地方商业银行间掀起了不小的波澜。
其中,意见稿提出的属地原则以及联合贷款规范对相关业务产生影响颇大。有城商行人士认为,联合放款业务里,属地监管机构很难测算实际信贷投放量,直接影响国家货币政策执行的准确性。如果不加限制,一旦发生信用风险,很难落实到底是哪方需要承担责任。
不过,该《办法》还是在征集意见当中,后续能否落地及如何落地还有待观察。如果《办法》实施,对地方性银行可能会造成较大影响,例如城商行、农商行旗下的直销银行,而互联网民营银行如果只限于属地,加上它们的资金更多来源于同业,影响则必然更大。
2017年,一家四川当地的城商行开始尝试做一些互联网联合贷款,当时他们和几家银行机构都在谈合作,也做了相应的方案,后来因为利率、合作方式、风险分担、科技系统支撑等很多方面的原因没有谈成。“于是我们开始自己单独做,当时找了一些有持牌的消费金融公司合作,做了大概几千万万,而且单笔额度低,在几万左右。”这位城商行的行长对经济观察报记者说道,从今年开始,在银行内部自查时风控部门提出缺乏政策依据,按审慎的态度应该待政策明确后再展业,所以现阶段也不准备向外扩延,等下一步监管出台相关的政策,互联网贷款可以在异地落地,那我们也可以考虑相应的方案。
事实上,对于互联网贷款的监管的确一直缺失。2017年,一份《民营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曾经在市场间流传,当时该份文件针对互联网贷款业务各环节制定了详细规定,但是后来并无下文。近期,一份关于《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非官宣版本曝光,有若干项条款引发业内外关注。其一是属地化管理,包括地方商业银行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主要服务当地客户,向外省客户发放的互联网贷款余额不得超过互联网贷款总余额的20%;其二是关于联合放贷额度限制。其中“联合贷款合作”条款规定,联合贷款各方商业银行应分别独立对贷款进行审批,商业银行不得以任何形式为无放贷业务资质的合作机构提供贷款资金,不得与无放贷业务资质的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
这里“联合贷款合作”规定,早在2017年12月1日,P2P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已经规范持牌金融机构合作行为,宣告助贷兜底模式不可继续。
事实上,有银行也在“质疑”互联网跨省放贷的合规性。“我们即便有线上的业务也是服务当地的实体经济客户,凡是线上的客户都是在当地有机构的地方。”一位浙江城商行的行长告诉经济观察报记者。他总觉得通过互联网平台跨省放贷这事不太合规,因为在他看来,跨省放贷目前监管是不支持的,银行还是要合规经营,风险可控。
一位和民营银行有联合放贷业务的西部地区城商行人士对经济观察报记者表示,监管之所以起草该《办法》》可能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首先无论是互联网银行还是地方商业银行,本来初衷是普惠金融,但实际上由于互联网业务的特殊性,此类业务沦为一种逐利的业务产品,尤其是联合放贷模式,双方为了追求更高利润,利率已远高于平常的贷款利率。其次从央行货币政策管控的角度,如果不限制,属地监管机构很难测算实际信贷投放量,直接影响国家货币政策执行的准确性。“在联合放贷模式中,民营银行推荐白名单客户,联合放贷方提供绝大部分资金,实际上客户真实情况资金提供方并不掌握,监管机构同样很难掌握客户信息。”上述西部地区城商行人士表示,从银保监会的角度,目前没有关于此类业务的监管办法,如果不加限制,一旦发生信用风险,很难落实到底是哪方需要承担责任。
“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监管规定现在只是在内部讨论。”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高级研究员董希淼表示,从现在市场传出的消息看,属地化和联合贷款影响比较大。比如联合放贷业务,有的银行只提供资金,风控、管理流程都不参与,这样很容易放大风险。如上述监管落地,将在很大程度上遏制这种只提供资金获利、不承担放贷风险的行为,防止互联网贷款业务野蛮扩张,让互联网贷款健康发展。
上述西部地区城商行人士认为,如果《办法》实施,对地方性银行会造成较大影响,一方面城商行、农商行旗下的直销银行肯定会受到冲击,二是互联网民营银行如果只限于属地,影响则必然更大,加上它们的资金更多来源于同业,对这类银行来说《办法》一旦实施,必将是致命的。“但如何界定省外客户这个目前还是有一定操作难度的。现在总不能拿身份证号去说哪个人是外省的,哪个人是省内的,这个都不现实。”他说。一位西南地区民营银行的高管也向经济观察报记者表示,对互联网贷款来说,本身没有本地和外省客户的差别,差别很难区分。
联合贷款无疑是这次《办法》关注的焦点。这个兴起于微众银行的业务模式,曾经被多家民营银行仿效,微众银行高管也曾在公开场合表示,在贷款模式上“微粒贷”与传统银行贷款模式不同,采用的是与同业合作的联合贷款模式,共建联合贷款平台。平台发放贷款中,80%贷款资金由合作金融机构提供。例如用户借1万元,其中80%由上海银行放出,剩下的20%由微众银行发放。联合平台应该是微粒贷资金的主要提供者。
经济观察报记者从与多家城商行农商行合作过的消费金融人士处了解到,除了城商行外,农商行也有参与到联合贷款中来,但是实际业务量占全部放贷业务量来说很小,除了放款量较大的银行之外,影响应该不大。
联合贷款的条款中,有一条格外引人注意的,那即是要求单笔联合贷款中,作为客户推荐方的商业银行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接受推荐客户的银行出资比例不得高于70%。作为客户推荐方的商业银行全部联合贷款余额不得超过互联网贷款余额的50%;接受客户推荐的商业银行全部联合贷款不得超过全部互联网贷款余额的30%。
“这意思是联合贷款不能全部都联合做,推荐客户方自己要做一部分,根据上述的条款推荐客户方自己可以做一半贷款,另外一半可以跟别人合作,然后自己出三成,让合作方出资七成,其实这就变相降低了杠杆率。”上述消费金融人士表示。
不过,该《办法》还是在征集意见当中,后续能否落地和如何落地还有待进一步观察。上述西部地区城商行人士认为这个政策肯定有调整空间,因为政策对地方商业银行的冲击比较大,与国家鼓励民营银行和互联网金融的初衷有悖。
董希淼认为,对互联网贷款的监管要适应互联网的方式,如果简单按照线下贷款的属地化方式去要求互联网贷款就有点“画地为牢”了,呼吁在这一点上进行适当的调整。
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银行研究室主任曾刚则指出,未来,监管对于这种基于互联网贷款的业务模式创新,不仅要着眼于产品、额度、资质等传统维度,更要注重“生态”层面的把控,要进一步对各类持牌机构之间的合作模式、各机构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可以进行的业务创新制定明确的政策框架,出台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通过顶层设计协调理顺互联网贷款的业务模式创新。还有就是应建立、完善互联网金融基础设施——征信体系,完善的征信体系能够给互联网贷款机构提供重要的客户信用信息,降低获客成本;在网络方面,信息通信技术和数字化都是亟待完善的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