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实现沧州高新区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推动总部类、金融服务类等现代服务业企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国家和省、市相关政策,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以下政策。
第一条 总部企业认定标准
在高新区范围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统一核算且在高新区汇总纳税,依法诚信经营。其分支机构或授权管理的企业原则上不少于3家,其中至少有1家在高新区以外并在我区纳税入统,且营业收入占总部企业营业收入的比重不低于10%。
第二条 金融服务类企业认定及涵盖范围
在沧州高新区注册纳税,依法诚信经营,包括国家专业银行、区域性银行、股份制银行及其它综合性银行;全国性保险企业、股份制保险企业及其他专业性保险企业;其它从事信托、金融租赁、证券交易等业务的各类非银行金融企业。
第三条 奖补政策支持
(一)对新设立的总部企业,从设立之日起连续5年给予奖励。标准为对年度综合贡献(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达到5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按照年度区域综合贡献(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60%予以奖励。
(二)对年度综合贡献(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达到200万元(含)以上的金融服务类企业,每满 100 万元奖励10万元。
(三)对年度综合贡献(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达到100万元(含)以上的保险业企业(含保险代理企业)采取梯度分级奖励:
1、对年度综合贡献(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达到100-300万元(含)的企业,按照年度综合贡献区级留成部分的50%予以奖励;
2、对年度综合贡献(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达到300—900万元(含)的企业,超出300万元部分,按照年度综合贡献区级留成部分的55%予以奖励;
3、对年度综合贡献(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达到900—1500万元(含)的企业,超出900万元部分,按照年度综合贡献区级留成部分的60%予以奖励;
4、对年度综合贡献(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达到1500万元以上的企业,超出1500万部分,按照年度综合贡献区级留成部分的65%予以奖励。
以上(一)(二)(三)项政策不能重复享受,入区企业择优选择其中一项,鼓励企业将奖励金中不低于50%的部分用于奖励高级管理人员。
(四)对新入区金融服务类企业给予开办费。
1、对新设立银行分行给予开办费50万元,对新设立经营范围有信贷业务并实行财务独立核算的银行支行给予开办费30万元;
2、对新设立三级保险公司给予开办费10万元,新设立四级保险公司给予开办费5万元;
3、对新设立的从事信托、金融租赁、证券交易等各类金融企业给予开办费5万元。
补贴分两次拨付:取得行业主管部门(银保监会、证监会、金融办)同意设点批复并签订经营地点房屋租赁协议后拨付50%开办费;取得工商登记证并在人民银行开户后拨付50%开办费。
(五)设立金融服务类企业主任特别奖,对有突出税收贡献的金融服务类企业,经主任办公会议定,给予其单位负责人奖励。
(六)对在高新区注册纳税的金融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薪酬补贴。高级管理人员指年薪20万元以上的企业核心管理人员,补贴标准按其缴纳个人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100%执行,原则上每个企业不超过5人。
第四条 企业奖励申报与审核
1、兑现年度经济贡献奖励,企业纳税情况以高新区税务局出具完税证明为准,高新区税务局负责提供企业年度纳税区级留成部分情况表,由经发局对照审核企业完税证明,提交高新区工委、管委议定后拨付企业。
2、兑现新入区金融服务类企业开办费,企业负责向投资促进局提供行业主管部门(银保监会、证监会、金融办)同意设点批复、经营地点房屋租赁协议、营业执照及人民银行开户相关材料,由投促局对照审核后,提交高新区工委、管委议定后拨付企业。
3、兑现薪酬补贴,企业负责向人社局提供工资收入证明及个人所得税交纳证明,高新区税务局负责提供个人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情况表,由人社局对照审核后,提交高新区工委、管委议定后拨付企业。
第五条 其他
1、本政策实施中,国家、省、市、区出台的专项政策和行政服务措施比此更优惠、更便利的,按照更优惠的政策以及更便利的行政服务措施执行,存在交叉的,按照企业自主选择、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
2、本政策中条款与《沧州高新区关于促进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中表述存在分歧的,以本政策为准。
2、本政策由区投促局、区经发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