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推动两江新区促进创新创业若干政策落地,加快推进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国家双创示范基地建设,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的引导和激励作用,加快培育以科技型企业为支撑、以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成长性科技企业为骨干的优质市场主体,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券是由重庆两江新区管委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设计并免费发放的权益凭证,以奖励性后补助方式培育扶持科技型企业发展。
第三条 创新券申领对象为工商、税务注册在重庆两江新区直管区的科技型企业及孵化平台营运机构。申领企业应当符合《重庆市科技型企业标准和管理实施细则》(渝科委发〔2017〕36号)有关规定,且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失信行为记录。
两江新区直管区指鸳鸯、人和、天宫殿、翠云、大竹林、礼嘉、金山、康美、鱼嘴、复盛、郭家沱、龙兴、石船、水土、复兴等15个街镇。
第四条 管委会将创新券经费纳入产业扶持项目资金统筹,足额保障。
第二章 创新券的分类
第五条 创新券包括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券、科技型企业培育券和孵化平台建设券三类:
(一)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创新券。
主要用于向入驻重庆科技资源共享平台的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服务机构和企业购买研究开发、委托检验检测、创业孵化等科技服务,每年每户企业申领总额不超过2万元。
(二)科技型企业培育创新券。
1.科技型企业培育。主要用于培育科技型企业,首次达到重庆市科技型企业标准,纳入“重庆市科技型企业信息管理系统”管理的,每户企业申领总额不超过1万元。
2.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主要用于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其中,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每户企业申领总额不超过30万元;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的,每户企业申领总额不超过10万元。
3.高成长企业培育。主要用于培育高成长性企业。其中,首次通过牛羚企业认定的,每户企业申领总额不超过10万元;首次通过瞪羚企业认定的,每户企业申领总额不超过20万元;首次通过独角兽企业认定的,每户企业申领总额不超过50万元。
4.高新技术产品培育。主要用于企业研发高新技术产品。产品通过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的,每个产品总额不超过1万元,每户企业可根据产品研发实际情况,申领多个产品相应券额。
5.专利培育。主要用于开展专利研发活动。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个专利额度为1万元;获得新型专利授权的,每个专利额度为2000元;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的,每个专利额度1000元。每户企业可根据专利工作实际开展情况,申领多项专利相应券额。
(三)孵化平台建设创新券。
主要用于孵化平台品牌建设。首次通过国家级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等认定的孵化平台,面积在10000平方米(包含)以下的,每个运营企业申领总额不超过70万元;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的,每个运营企业申领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三章 创新券申领与兑现
第六条 创新券的申领。
创新券为实物券,每张券编号唯一,申领企业填报《重庆两江新区科技创新券申请表》,自愿申领。
申领企业须每年在“重庆市科技型企业信息管理系统”完成入库信息更新、年报等相关工作,才可申领创新券。
每户企业一年集中申领创新券一次,如该年度内符合多类创新券申领条件的,应一次性进行申领。
第七条 创新券的兑现。
(一)提交申请。企业填报《重庆两江新区产业扶持资金项目审批表》(科技创新券项目),附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创新券的兑现。
(二)兑现依据。
1.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创新券的兑现。
企业向注册在“重庆科技资源共享平台”的机构购买服务,提供机构入驻“重庆科技资源共享平台”的证明、双方签订的合同及资金拨付等证明材料,作为兑现依据申请兑现。
2.科技型企业培育券的兑现。
企业完成重庆市科技型企业信息管理系统入库的,提交入库证明材料,作为兑现依据申请兑现。
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或复审的,提交证书等证明材料,作为兑现依据申请兑现。
企业通过牛羚企业、瞪羚企业或独角兽认定的,提交通知、证书等证明材料,作为兑现依据申请兑现。
企业产品通过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的,提交证书等资料,作为兑现依据申请兑现。
企业专利获得授权后,凭借专利授权证书等证明材料,作为兑现依据申请兑现。
3.孵化平台建设券的兑现。
孵化平台通过国家级认定后,由运营企业提交认定通知等证明材料、孵化平台空间面积材料,作为兑现依据申请兑现。
(三)兑现流程。创新券兑现流程按照重庆两江新区产业扶持资金项目的兑现流程办理。每家企业三类券兑现合并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