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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BA、新浪、乐视、体奥打版权官司,一次缩小中美体育产业差距的难得机遇?

转载时间:2021.05.27(原文发布时间:2017.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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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本文为懒熊体育原创,转载请注明来自:http://lanxiongsports.com。

4月26日,是第17个世界知识产权日,也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诞生的第47周年。今年则是中国加入《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的第37个年头。

尽管如此,知识产权尤其是体育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依然是一个老大难的问题。

中国体育产业最近一次大规模侵权事件发生在今年3月28日。当晚,世界杯预选赛亚洲区十强赛中国队与伊朗队展开较量。因为此前一轮中国击败韩国,中伊之战的关注达到空前的高度。但是巨大的商业利益诱惑,也让大量新媒体平台在未购版权的情况下选择了盗播。

这一现象惹怒了亚足联版权拥有方体奥动力。3月29日,体奥动力发表声明,公布了一份包含20多家盗播平台的名单,其中不乏多家知名互联网公司。

在声明中,体奥动力表示,“酌令以上侵权主体在本声明发布后10日内立即联系体奥动力,主动承担侵权责任,赔偿经济损失。”

不过,据体奥动力提供给懒熊体育的信息,在上述期限内,也只有个别涉及侵权的机构主动联系体奥动力。

“我们现在面对侵权盗播能做的主要是谴责。体育用户的主观付费意愿还未广泛形成,导致体育版权变现的商业模式还不是特别清晰。”今年4月19日,中国版权协会版权监测中心官网正式上线,12426今后将成为版权监测维权平台,体奥动力总经理赵军在当天的发言中这样说。 

今年2月,体奥动力在乐视体育资金短缺无力支付版权款之时,决定拿下2017-2020年亚足联旗下所有赛事中国大陆地区全媒体版权,随后分销给PPTV体育及央视体育。在国足的比赛上,体奥动力投入不菲,长沙的中韩之战信号制作总花费就达到60万元人民币。

NBA、新浪、乐视、体奥打版权官司,一次缩小中美体育产业差距的难得机遇?中伊一战遭多家媒体侵权盗播

一边是不断高企的版权成本和加大的投入,另一方面却是屡禁不止、打击士气的擦边球甚至侵权行为。


知识产权纠纷屡禁不止

体奥动力不是唯一遭到“侵权”的版权商。去年,央视、新英体育、乐视体育等转播平台先后遭到侵权,或遭疑似侵权的擦边球行为困扰。

欧洲杯开赛前,小米宣布通过CNTV旗下子公司未来电视获得欧洲杯专题落地小米电视(含小米盒子)的权益。但随后,2016欧洲杯中国大陆地区版权方央视发表声明,称“除中央电视台自有网站及自有新媒体平台外,中央电视台未向任何第三方分授新媒体权利”。

紧接着,去年8月,小米又召开发布会,宣布百视通将在小米盒子上开通专区,提供包括体育在内的节目内容。其中,最核心内容便是2016-2017新赛季英超全部380场精彩赛事转播和点播回放。

消息一出,英超联赛中国大陆及澳门地区2010-2019赛季独家版权拥有方新英体育勃然大怒。

“作为中国大陆及澳门地区唯一的英超版权商,新英体育居然不知道有这回事。这不是滑天下之大稽吗?”彼时面对懒熊体育的电话采访,新英体育副总裁喻凌霄激动地表示,“这是行业的破坏者。这种破坏正常游戏规则的行为,伤害的不仅仅是新英体育、内容供应商,而是整个视频内容行业。伤害整个行业的结果,就是没有资金去生产或购买内容,最终小米盒子也不会独善其身。” 

在这两件事上,小米始终默不作声。 

去年上半年,乐视体育花巨资拿下中超“独家新媒体”转播权,无奈被侵权。乐视体育愤而将云图TV、VST、全民TV三家平台告上法庭。 

这2-3年,在政策的指引之下,大量资本涌入中国体育产业,行业公司言必称IP。但即便在这样的背景之下,知识产权保护依然遭到严峻的挑战。


体育版权未受中国著作权法明确保护

据《卫报》报道,2017年2月,英超在英国西北部针对比赛盗播侵权行为发动突袭,五位销售某款盗播英超比赛电视盒子的嫌疑人被逮捕。3月,一位来自英国哈特尔浦的违法人员因为向个人和酒吧销售类似产品而被判缓刑,并被处以25万英镑罚金。

但在中国,这是不可想象的事情。

2010年,体奥动力从WSG(World Sport Group世界体育集团,亚足联市场开发公司,如今已改名为拉加代尔体育亚洲)手中购得2010-2012年亚足联赛事在中国境内的独家全媒体版权。但2011年亚洲杯中国队对阵乌兹别克斯坦队赛后,土豆网上出现一名“播客”自行上传的该场比赛视频。

体奥动力认为此举严重侵权,遂向浦东新区法院起诉土豆网,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等各项费用共28万余元。

但浦东新区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主张被告侵犯其独家播放权缺乏充分证据,不予支持。体奥动力不服原判,向上海市一中院提起上诉,但依然败诉。

上海市一中院经审理认为,体育赛事本身和体育赛事节目是不同概念,体育赛事具有唯一性和不可复制性,不属于著作权客体的范畴,不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而体育赛事节目根据其独创性的高低可能构成作品或制品,从而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

上海市一中院进一步解释道,基于体育赛事所享有的权利与基于体育赛事节目所享有的权利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权利,体奥动力享有的是体育赛事“转播权”,而“转播权”并不是著作权中的一项专有权利。我国目前并无相关法律对体育赛事“转播权”作出规定,此项权利不是一项法定的权利。 

而涉案视频内容涉及的是体育赛事节目,现有证据尚不能明确体奥动力获得的全媒体转播权等究竟属于何种性质的权利,体奥动力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权利已经包括了对涉案赛事节目的相关权利,故其主张缺乏法律依据。一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NBA、新浪、乐视、体奥打版权官司,一次缩小中美体育产业差距的难得机遇?在国内,信号制作和转播是否属于创作,仍需法律的支持和明确

不过,包括体奥动力董事长李义东在内的众多体育产业从业者认为,体育电视转播信号制作过程,包括对赛事的录制,场内场外选手、教练、观众等全部或局部画面的取舍、编排、播控,镜头语言和故事叙述手段的运用,不同的信号制作团队会生产出不同的画面,算做创作性劳动,构成我国著作权法对作品独创性的要求,应当认定为作品。

李义东则对懒熊体育形容自己这些年与盗播侵权行为斗争的过程,就像是“堂吉诃德大战风车”。

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体育影视律师、国际体育仲裁院(CAS)仲裁员刘驰表示,迄今为止,中国体育版权业内侵权现象屡禁不止,与中国著作权法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未能明确将体育赛事节目列为可受保护作品这一现状有关。

“美国1976年出台的版权法,就已经将体育赛事节目(包括电视转播)作为作品保护起来,至今已接近40年。这段时间,也是美国体育产业飞速发展的时期。”刘驰表示,“然而,在今天,中国著作权法经过多次修改,依然未能明确将体育赛事节目列为可受保护的作品。这也导致了理论界和司法界至今对体育赛事节目是否属于作品等问题存在分歧。客观说,这也在一定程度滋生了盗播体育赛事等侵权行为的发生。”

“作为发展中国家,我国的法律及法院对体育赛事节目是否为作品的认定标准就不应高于世界最发达国家美国。中国已是世界第二大经济体,追赶的目标只能是世界第一体育文化输出国美国,借鉴任何比美国复杂或者认定难度更高的国际标准都只会加大中美两国在体育和文化产业上的差距。”刘驰补充到,“中国著作权法如果能够明确将体育赛事节目列为可受保护的作品,将大大保护体育赛事版权方的利益,对中国体育产业,尤其是中国体育版权产业将产生至关重要的推动作用。”

“影视、文学、甚至电竞行业都有过被侵权一方胜诉的案例,但在火热的体育赛事直播领域,目前我们还无法通过《著作权法》的保护在诉讼领域实现胜诉,这让体育赛事版权的从业者感到非常无奈。”赵军表示。


解决方案:明确保护+高判赔侵权

一个曾被看做是利好的消息是,2015年6月,北京朝阳法院宣判新浪2013年起诉凤凰侵权盗播中超案获胜,判决凤凰网赔偿新浪50万元人民币,首次认可体育赛事节目构成作品。凤凰网不服,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目前该案件仍处于二审阶段,最终结果如何还很难说。

在刘驰看来,另外一个影响深远的案件是NBA资产(NBA Properties, Inc.,简称"NBA资产")诉上海众源(PPS)和北京爱奇艺案。2016年,两被告盗播原告NBA资产享有独家转播权的 NBA 赛事,NBA 资产请求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令两被告立即从其网站上删除 NBA 赛事节目相关视频,停止侵权并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同时索赔经济损失人民币 3600万元。

NBA资产这次没有请求NBA新媒体版权方腾讯作为授权使用方起诉而是自己直接起诉。

这两个案件之所以关键,是因为分别涉及两个原告(新浪、NBA资产)分别为中美两国的公司,以及可能存在的WTO争端。 

刘驰认为:

● 2016年12年12日中国在世界贸易组织(WTO)就反对美国和欧盟不愿意承认中国是“市场经济体”的做法正式启动了争端解决程序,WTO争端解决因素将影响两个案件的审理。

● 如果我国法院不给予NBA赛事转播节目以作品保护,不排除NBA资产通过双边或者多边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进行协调的可能。

● 如果中国法院判决NBA资产胜诉,但是无法完全支持NBA资产的3600万赔偿请求时,较低的赔偿额也会与腾讯购买版权的30亿人民币价格形成巨大反差,从而仍有可能成为WTO争议关注的焦点之一。


● 如果北京知产法院在审理中不予考虑NBA资产案的赔偿结果而不完全支持新浪的1,000万赔偿请求,那么可能构成对于像新浪公司这样的中国公司及体育产业的不公平待遇。 

因此,刘驰给出的解决方案是,北京知产法院及北京市一中院分别给予两个原告相同的赔偿比例,以避免给予NBA资产以“超国民待遇”而慢待中国公司新浪。

NBA、新浪、乐视、体奥打版权官司,一次缩小中美体育产业差距的难得机遇? NBA资产案判决至关重要

“高判赔必然增强中国体育赛事组织者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信心,促使其投入更多资源发展体育产业。同时,体育赛事节目侵权的高判赔也必然促进其他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高判赔,从而在司法层面呼应中国政府保护知识产权的国策。”刘驰表示。

在2016中国网络版权保护大会“体育赛事节目与版权保护”专题分会上,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林子英提出,体育赛事转播权涉及到网络的权利有“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根据《著作权法》规定的十七项权利中“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它权利”进行保护。

今年2月,国家版权局正式印发《版权工作“十三五”规划》。规划提出:要推进《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

赵军呼吁,“以《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为契机,明确加强体育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对体育赛事直播的版权保护形成明确的说法。在实现法律的明确保护之前,应该通过行政手段,比如体育总局部门、版权部门从视频网站平台执照的角度进行切入监管,如果没有强有力的保护手段,中国体育产业可能死在半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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