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0日下午,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对《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审议。
《条例(草案)》将自贸试验区定位于“以制度创新为核心,探索可复制可推广经验,加快推进新旧动能接续转换、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区域经济合作持续深化,形成新时代改革开放的新高地”,明确了自贸试验区 “逐步建成贸易投资便利、金融服务完善、监管安全高效、辐射带动作用突出的高标准高质量自由贸易园区”的发展目标。
此外,《条例(草案)》对自贸试验区与省内开发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协同发展机制进行了规定,对济南、青岛、烟台片区的发展方向及片区间的联动合作机制进行了明确。
在投资贸易领域,《条例(草案)》作出了以下规定:
一是自贸试验区可在法定权限内制定外商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政策措施,保护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合法权益;
二是根据济南、青岛、烟台片区的功能划分,规定鼓励投资的产业领域;
三是在标准制定、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活动中健全公平竞争管理体系,确保内外资企业或机构平等参与;
四是通过创新海关监管方式,进一步优化通关环节,打造通关便利化;
五是在自贸试验区内实行一点接入、一次申报、一次办结的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制度。
为进一步促进自贸试验区金融领域开放创新,《条例(草案)》规定:
一是提高自贸试验区投融资便利化水平,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改革试点;
二是扩大自贸试验区内人民币跨境使用;
三是鼓励和支持境内外投资者在自贸试验区内开展融资租赁业务;
四是探索实施金融创新;
五是明确在自贸试验区内建立金融监管与风险监测机制。
此外,《条例(草案)》还分别设立海洋经济和区域经济合作章节。在海洋经济部分,主要规定了支持青岛、烟台片区发展的海洋特色产业和项目、提升自贸试验区航运服务能力的具体措施、深化海洋合作交流及提升海洋国际合作水平等内容。在区域经济合作部分,主要在合作园区建设、提升中日韩区域通关便利化水平、服务贸易合作、航运合作等方面作出具体制度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