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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自CoinDesk,原文作者:
Odaily 星球日报译者 | Moni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和金融行业监管局(FINRA)认为,在批准加密货币公司成为经纪自营商(broker-dealer)之前仍有一些问题需要被解决。
在当地时间本周一(7月8日)发布的联合声明中,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贸易与市场部和金融行业监管局总法律顾问办公室认为在决定是否批准数字资产公司(包括托管服务提供商)成为经纪自营商时,监管机构需要考虑更多因素,因为根据 1970 年《证券投资者保护法》(SIPA),数字资产将会被视为证券。
该声明表示:
“经纪自营商必须要有遵守《证券投资者保护法》各方面要求的能力,也要制定相应的法规和具体做法,但这些涉及证券丢失或被盗法律和具体做法在数字资产的某些情况下可能无效或无效。”
在美国,经纪自营商是合法的注册和受监管实体,他们能够代表自己和客户购买、出售证券,而一些公司希望将数字资产作为证券来交易,并且为那些无法持有或直接购买数字资产的机构投资者提供服务。
虽然经纪自营商可以证明自己拥有加密钱包私钥,但其他实体可能无法自证符合监管要求,因此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和金融行业监管局在声明中解释说:
“一些加密公司可能无法证明其他人是否也拥有私钥副本,并且也无法证明数字资产证券是否有可能在没有经纪自营商同意的情况下被转移。”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和金融行业监管局表示,本次声明是对市场参与者提出相关问题的一个回应。事实上,不少申请经纪自营商的加密公司已经等待数月时间,有的甚至等待了一年多。结果,市场上盛传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有可能暂停批准,也有其他人认为监管机构需要重新评估设计“加密货币证券”的一些新问题——从目前的情况来看,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和金融行业监管局的联合声明更倾向于后者。
值得一提的是,“双子星”交易所(Gemini)就是最新申请经纪自营商许可的加密公司。
除了私钥问题之外,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和金融行业监管局还分析了数字资产是否符合 1970 年《证券投资者保护法》对数字证券的要求。
这份最新的联合声明中表示,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规则第15c3-3条规定经纪自营商必须在一个良好控制的地点实际持有客户的全额付款和超额保证金,或保持其免于留置权。通常而言,1970 年《证券投资者保护法》会要求存储的证券必须具备撤销、或取消错误和未经授权交易的保护措施,而且还要求第三方托管方必须持有实际证券。
但是当涉及数字资产时,使用第三方托管方可能会增加证券被盗或丢失的风险。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和金融行业监管局认为,如果证券进入未经授权的地址,该经纪自营商将无法撤销交易,他们在联合声明中表示:
“如果数字资产证券不符合《证券投资者保护法》中规定的'安全'定义,一旦经纪自营商出现问题,那么《证券投资者保护法》的监管保护可能无法适用,那些数字资产证券持有人只能对经纪自营商的财产要求无担保的一般债权人索赔。”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和金融行业监管局还对交易记录和报告规则提出了质疑,他们在声明中写道:
“由于分布式账本技术的性质,以及与数字资产证券相关的特征,可能使经纪自营商难以在自己的监管账簿、记录以及财务报表中证明数字资产证券的存在。”
一些数字资产公司正计划使用具有特定功能的分布式分类账,旨在满足监管机构对记录保存和存储的要求,尽管这些公司仍必须考虑区块链技术的性质,而且是否有可能影响其遵守监管机构的报告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