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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肆虐之下,中小企业如何“自救”?

转载时间:2021.12.15(原文发布时间:2020.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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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肖飒lawyer”(ID:lawyer_xiaosa),作者:肖飒,崔咪,36氪经授权发布

恒大研究院首席经济学家任泽平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就此次疫情对经济的影响,表达如下观点:从宏观层面来看,需求和生产骤降,投资、消费、出口均受明显冲击;防控疫情需要人口避免大规模流动和聚集,隔离防控,因此大幅降低消费需求。工人返城、工厂复工延迟,企业停工减产,制造业、房地产、基建投资短期基本停滞。

而在中观层面,餐饮、旅游、电影、交运、教育培训等行业冲击最大。2019年春节档票房58.59亿,2020年春节档颗粒无收。2019年除夕至2020年正月初六,全国零售和餐饮企业同期受损严重。简单估算,电影票房(市场预测)+餐饮零售(假设腰斩)+旅游市场(完全冻结),短短7天,仅这三个行业直接经济损失就超过1万亿……‍‍(来源:泽平宏观)

疫情肆虐打破了中国经济2019年底的弱企稳。在如此艰难的2020年开局年里,企业该如何举措,本文分享如下内容,供大家参考:

1.流动资金的获取,充分利用已有政策支持

2.劳动用工,与工会及员工的协商尤为必要

3.合同履行,充分保留证据,减少违约风险‍‍

流动资金的获取,充分利用已有政策支持

2020年2月1日,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等五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考虑市场企业所需,对已发生金融借贷的企业分类处置,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地区、行业和企业提供差异化优惠的金融服务。具体包括:

(1)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

(2)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

(3)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支持相关企业战胜疫情灾害影响。

(4)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应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的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减半收取再担保费。‍‍

此外,《通知》还要求金融系统,加强制造业、小微企业、民营企业等重点领域信贷支持。保持贷款增速,切实落实综合融资成本压降要求。增加制造业中长期贷款投放。对此,中小企业在开局之年,飒姐团队建议老友需留意各金融机构的信贷政策,争取现金流的稳定运作。

劳动用工,与工会及员工的协商尤为必要

人工综合成本成为疫情期间企业成本的支出的大头。《劳动法》以《劳动合同法》等配套法律制度努力在劳动者权益保护与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中保持平衡,并为特殊情况下,企业资金周转,提供了渠道和路径。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六条指出:“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情况,并经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后,可以延期支付工资,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第二十七条规定:“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业的,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劳动者工资。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国家或者本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因故不能在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支付工资的,可以延长五日;因生产经营困难,需延长五日以上的,应当征得本单位工会或者员工本人书面同意,但是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对此,因疫情影响导致企业不能在办公场所复工、生产经营的,企业可以同通过与员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工资发放确实困难的,可具体参考所地区关于员工工资支付的具体要求,与员工协商一致,并予适当时间内发放。

此外,我们也注意到,还有一些公司在员工工资支付方式上,在保障员工年休假等基本权利的前提下,本就是按员工出勤天数计薪,疫情发生后,这些公司受到的影响相对较小。疫情结束后,中小企业反思并改良本公司的工薪制度也就变得尤为必要。

合同履行,充分保留证据,减少违约风险

我们数据检索系统中,翻录因SARS引发的纠纷类型,发现SARS期间主要的争议类型集中在如下领域——买卖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等。法院在该类案件中的说理摘录如下: 

(1)孙秀艳与沈阳新中城房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案号(2005)沈民(2)房终字第799号】中,法院认为:至于新中城公司提出的“非典”疫情属于不可抗力,应免除新中城公司违约责任的问题。

虽然2003年春夏之间我国爆发“非典”疫情,但新中城公司在与孙秀艳签订《协议书》时(2003年6月21日)应当预见“非典”疫情可能对其正常施工造成影响,但其仍然在《协议书》中约定在2003年9月底将商品房交付孙秀艳,且新中城公司自认“2003年9月初,工程基本完工,只差验收”。

其在2003年9月28日与孙秀艳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亦约定“交房日期为2003年9月30日前”,表明“非典”疫情并未对其交付房屋造成影响,故在本案中不能免除新中城公司承担全部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所以新中城公司的此项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某建设集团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案【(2010)浙民再字第60号】中,法官认为“施工期间受“非典”影响,造成人力、原材料、电力供应、运输紧张,对工程有较大影响,且属不可抗力因素。

因此,影响工期系事实,但无法鉴定具体影响天数。基于以上原因,涉案工程工期拖延存在多种因素,因此无法对工期延误作出准确的鉴定。”对此,工期延误并不构成违约。‍

河南省西华县礼堂清算组与王立新、武存安、张平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案号:(2009)周民终字第1004号】中,法官认为:王立新、武存安与被告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合法有效,二原告未在合同约定期限内交付房款,张平均虽购买王会华转让房屋,但张平均与被告补签了商品房购销合同书,故张平均与被告形成新的合同关系。

被告未依合同按期向三原告交付房屋,构成违约,给原告造成一定的损失,但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可按其交付房屋的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基准贷款利率支付违约金为宜,因2002年11月,中国出现非典疫情,属不可抗力事件,故起始期应从非典疫情结束后即2003年6月24日开始计算违约金,至2006年3月21日三原告实际支配该房屋止。

概括法院的主要裁判思路可知,如有确实的证据,证据因疫情传播对合同履行产生实质影响,则法院在违约责任的判定等,将适用不可抗力或者公平原则等,全部或部分的免除企业责任。对此,我们建议:企业因肺炎疫情不能履行合同,还需留意收集证据,以减轻自身违约责任。我们建议企业保存的证据材料内容如下:

(1)业务发展所涉各行政管理部门的管制政策;

(2)向可出具不可抗力事件证明的机构提出证明材料申请;

(3)公司通知合同相对方履行困难或者履行不能的函件

(4)公司为避免损失扩大采取的系列举措的留痕材料等。‍

[免责声明]

资讯标题: 疫情肆虐之下,中小企业如何“自救”?

资讯来源: 36氪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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