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网视互联”(ID:wxs360),作者:赵天成,36氪经授权发布。
海外代孕事件还未彻底停歇,天价片酬、阴阳合同、偷税漏税等一个个大瓜,又让郑爽登上了热搜。
4月26日,张恒在微博爆料郑爽的“天价片酬”与“阴阳合同”。根据张恒的说法,郑爽拍摄电视剧《倩女幽魂》的片酬高达1.6亿元,平均日薪约为208万元。同时,还使用“阴阳合同”等多种手段规避“限薪令”,并涉嫌偷税漏税。
这也让郑爽成为了继范冰冰之后,被国税总局介入调查的第二位明星。
据张恒爆料,2018年范冰冰刚刚被税务总局调查,抵制天价片酬的呼声不断。而郑爽在跟《倩女幽魂》(已改名为《只问今生恋沧溟》)接触时,却希望将1.5亿元片酬提高到1.8亿元。最终,张恒帮郑爽谈到的片酬是1.6亿。2019年郑爽进组工作77天,平均日薪约为208万元。
按照规定,电视剧全部演员总片酬不得超过制作总成本的40%,其中主要演员片酬不得超过总片酬的70%。
而按照常理估算,郑爽的片酬大概率不符合规定。如此看来,不管是剧方还是郑爽,都颇有些“顶风作案”的意味。
目前,广播电视作品报备时必须报送影视剧成本配置比例,其中就包括总投资额、总片酬占总投资额比例、主演片酬,以及主演片酬占总片酬比例。更重要的是,“明星限薪”已经写入《广播电视法(征求意见稿)》。
《广播电视法(征求意见稿)》第六十五条规定,发行未取得发行许可证的电视剧片的,或制作广播电视节目不符合国家有关主创人员的酬劳标准、配置比例规定的,主管部门可责令停止并给予处罚。处罚为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或20万-100万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被禁”从业1-5年。
虽然《广播电视法(征求意见稿)》尚未正式实施,但此前中宣部的相关文件也有对于片酬配置比例的明确规定,郑爽同样需要接受来自行业的封杀或处罚。
不仅如此,张恒还爆料郑爽签订阴阳合同,涉嫌逃税。
根据张恒提供的资料,郑爽的1.6亿总片酬被拆分成了4800万元的“阳合同”和1.12亿的“阴合同”。前者是郑爽明面上的片酬,后者则被包装成剧方向郑爽母亲刘艳名下公司的注资。
即便如此,刘艳仍觉税额太高,想让郑爽以其名下萃珊雯影视文化有限公司签约艺人的身份来缴税,这样只用缴20%的税。
但是,按照税法规定,个人从事影视、演出、广告等方面的收入应当按劳务报酬等所得项目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范冰冰引发的影视圈税务大地震时,广电总局也曾对此明确,“对于过去部分工作室将影视人员个人劳务报酬等收入混入工作室经营收入的,应当实事求是加以区分。其中属于工作室提供辅助服务的经营收入,过去已按核定征收方式征税的不予调整;其他影视人员个人劳务报酬等收入,由影视人员个人据实申报,自查自纠”。
也就是说,一旦郑爽这波操作属实,将面临跟范冰冰一样甚至更重的处罚。
当初范冰冰及其担任法人的企业少缴税款2.84亿元,其中偷逃税款1.34亿元。最终,范冰冰补缴的税款、滞纳金以及罚款加在一起超过了8亿元。
因为郑爽所涉收入金额巨大,而且一旦调查可能迁出更多的税款,如果被认定为逃税漏税,郑爽需要补缴的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合起来也将是一个天文数字。
不过,即便被证实是逃税漏税,郑爽也属于首次被税务机关按偷税予以行政处罚且此前未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所以郑爽只需要补缴税款和罚款,可以免予刑事责任,不需要坐牢。
2018年范冰冰“偷税漏税”案件,引发了一场影视圈的税务大地震,不仅引发了税制改革,而且整个影视圈从2018年10月起,都需要对2016年以来的申报纳税情况进行自查自纠。
此次自查自纠主要涉及到影视制作公司、经纪公司、演艺公司、明星工作室等高收入影视从业人员。
网视互联了解到,截至2018年底,影视行业自查自纠补税117.47亿元。
这是一个相当庞大的金额,要知道2018国产院线电影总票房也才378亿。去掉服务费、专项资金、营业税,按照40%的分账计算,制作方和发行方一共拿到的钱也才只有151亿,再去掉各种税费,最终拿到手的钱,估计也跟补缴的金额差不多。
不少人担心,郑爽事件也将跟范冰冰事件一样,引发新一轮的影视圈税务大地震。但在网视互联看来,大可不必担忧。
在经历过范冰冰事件之后,影视圈的税务整顿已经非常彻底,而且已经常态化。
“自纠自查阶段”靠自觉,不处罚;“督促纠正阶段”靠抽查,从轻处罚;“重点检查阶段”靠法律,从严处理。
郑爽的天价片酬、阴阳合同、逃税漏税可能并不是个案,但应该不会波及整个影视圈或其他明星。而且上一次税务整顿的“重点检查阶段”其实还未结束。
由此看来,一旦情况属实,郑爽面不仅需要补税,还得加收滞纳金,如果是“利用公司账户隐匿个人报酬”,将像范冰冰一样被处3倍罚款,如果是“以拆分合同手段隐瞒真实收入偷逃税款”,则可能被处4倍罚款,相关人员(不一定是郑爽)甚至面临刑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