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内容:
概念
1937 年,科斯(R.H.Coase) 在《企业的性质》中首次提出了一般意义交易成本的概念,以此解释企业的产生。1960 年,他在著名的《社会成本问题》中对交易成本的内容作了进一步的界定,将其概括为获得准确市场信息所需要付出的费用,以及谈判和经常性契约的费用。其后,科斯的学生威廉姆森将该理论进一步深化,发展成为交易成本理论。威廉姆森把交易成本分成两部分:一是事先交易的费用,即为签定协议,规定交易双方的权利、责任所花费的费用;二是签定契约后,为解决契约本身所存在的问题,从改变条款到退出条款所花费的费用。
威廉姆森-交易成本决定因素理论
威廉姆森认为,交易成本高昂主要由以下因素导致:
人的因素:
交易因素:
互联网的价值
投资启示
1. 共享经济:作为一种新形式的虚拟企业
虚拟企业,指多个相互独立的企业或其他实体组织,以各自的核心能力为基础,为达到共同的目标(实现市场机遇)而共享信息、整合资源、分摊费用,以计算机网络为支撑的一种新型组织模式。虚拟企业作为一种介于企业和市场之间经济组织形式,在其适用的范围内为经济运行降低了交易成本,能够从顾客的需求出发发展定制服务,从而显示出了自身的竞争优势。共享经济作为一种新形式的虚拟企业,在企业和市场之间扮演着独特的角色。
例如, Uber 的创始人首先发现运能共享的经济价值,通过搭建互联网平台,吸引有车有闲的司机成为其合作伙伴,而非员工,建立起新形式的虚拟企业。 Uber 对于司机无需付出传统意义上的管理成本,司机也无需对 Uber 负责,相比传统的出租车企业,其内部交易成本更低。同时,相比没有平台支持的个体户“黑车”, Uber 平台降低了司机与乘客相互获取信息、达成协议的外部交易成本。因而造就了一个介于市场和企业之间的商业模式,兼顾了灵活性和规模性。他们二者战略合作—— Uber 公司提供品牌和平台技术,司机则提供运能,共同为乘客提供距离最近、最方便的打车体验,支持作为整体的“UBER”产品。
2. 如何判断撮合平台的潜力?
如上所述,缓解信息不对称和提升可选择的厂商数目是互联网最大的用武之地,而由资产本身性质决定的资产专用性(如高端设备、经培训的人力资源等)和交易频率则难以被互联网改变。在判断 B2B 撮合交易平台潜力时,可参考这些维度。原本的交易成本越高、可被互联网砍掉的交易成本越多,该平台的潜力越大。
具体来说,上下游集中度越低、价格波动越频繁、中介环节越多的行业,互联网可以帮助其整合信息、提升透明度、促进竞争,以降低交易成本。同时,那些因选择少而资产专用性高的产品,可通过充分的市场供给信息来降低其专用性,进而降低交易成本。
而资产专用性难以通过供给改变的产品,如电气设备,由于其单价高、企业视其为耐用品,原本的采购决策就非常谨慎,这样的交易成本很难降下来。又或是线上信息无法传达完整产品特性的,如面料的手感等,必须有样品寄送、确认的过程来保证供需匹配,交易成本也同样难以压低。在这样的行业,以 B2B 撮合切入就面临更高的壁垒。
本文主要作者:傅聿昕,实习投资分析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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