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南山区民营企业融资担保基金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南山区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南府规〔2018〕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立足财政职能助推金融机构解决民营企业融资困境,提升金融扶持实体经济效能,规范我区融资担保基金运行,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融资担保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根据《区政府七届第五十六次常务会议纪要》和《区委七届第七十九次常委会议纪要》,由南山区政府出资设立,其目的是利用融资担保模式缓解辖区民营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基金规模为人民币5亿元。
第三条 基金坚持公共定位,为民营企业主体提供增信,带动更多金融资源更好地服务民营企业,提振民营企业信心。
第四条 基金管理机构为深圳市汇通金控基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通金控”)设立的全资子公司深圳市汇通智融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通智融”)。汇通金控作为出资人将融资担保基金以资本金形式注入汇通智融。
第二章 业务类型
第五条 本细则所称业务是指为南山区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贷款融资产生的担保业务提供风险分担。当合作担保机构发生代偿时,汇通智融按合作担保机构实际代偿金额的一定比例为合作担保机构分担风险,代偿比例最高不超过50%。
第六条 企业通过业务所涉担保所得贷款融资资金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不得用于转贷、参与民间借贷和投资资本市场;
(二)不得用于归还借款企业在同一机构或者同一机构关联方原有贷款。
第三章 业务操作流程
第七条 业务申请主体由南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推荐。
第八条 对于受理的业务申请,按照以下流程审批:
(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汇通智融、合作担保机构对业务申请进行初步审核;
(二)初步审核通过的业务申请,由合作担保机构出具担保额度方案;
(三)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联合汇通智融确定最终业务方案,并按融资担保基金业务审批程序进行审批。
第九条 对于审批通过的项目,如果合作担保机构发生代偿损失时,汇通智融向合作担保机构的代偿金额按照以下方式计算:
(一)不在风险分担范围内的损失,不予代偿;
(二)在风险分担范围内的损失,代偿金额=风险分担范围内合作担保机构实际代偿金额×代偿比例,代偿比例不超过50%。
风险分担范围由经审批同意的业务方案确定。
第十条 债务人须向汇通智融提供反担保,反担保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第三方保证、抵押、质押等。
第十一条 汇通智融发生代偿后,应当积极追偿。汇通智融可进行自主追偿或者与融资担保机构协商共同追偿。追偿手段包括但不限于:1.向反担保人追索;2.依法起诉、仲裁等。对于暂时无法追回全部损失的项目,汇通智融应持续关注债务人和反担保人后续发展情况,一旦出现转机,要及时采取相应的追偿措施。
第十二条 融资担保基金业务由联合审批小组和南山区产业发展投资引导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区投委会”)负责审批。其中,联合审批小组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和汇通金控组成,业务所涉项目须经双方一致同意方可通过。
(一)业务方案确定的最高代偿金额在3000万元(含)以内的项目,由联合审批小组负责审批。
(二)业务方案确定的最高代偿金额在3000万元(不含)以上的项目,经联合审批小组审批通过后,报区投委会审批。
第四章 管理职责和分工
第十三条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的职责如下:
(一)项目推荐和审核;
(二)政策解读与宣传;
(三)职责范围内的其它工作。
第十四条 汇通金控的职责如下:
(一)项目审核;
(二)政策解读与宣传;
(三)职责范围内的其它工作。
第十五条 汇通智融的职责如下:
(一)受理项目申请,并进行初步审核;
(二)根据审批小组和区投委会意见,与合作担保机构、借款人等相关方签订协议;
(三)发生风险事件时,按约定拨付代偿资金,并依据约定向债务人追偿;
(四)职责范围内的其它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和汇通金控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由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一年。
来源:南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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