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本文转自微信公众号“瞎说职场”(HRInsight),作者: Sean Ye,LinkedIn专栏作家,知乎人力资源优秀回答者,现供职于全球最大人力咨询公司美世咨询;36氪经授权转发。
又到中秋,去年这个时候,某公司几位的小伙伴因为写代码抢月饼而被劝退。不乏知友义愤填膺,控诉企业的不合法劝退,但是落实到行动上,很多小伙伴的态度就变成了:我一个普通员工,怎么可能和家大业大的公司去斗?事实真是如此吗?
首先介绍几个关于劳动合同法不为人知的常识:
2008年出台的劳动合同法非常保护员工利益;
这一部法律在人力资源行业一直备受争议,因为太过保护员工利益,资方用人成本太高,反而会影响经济和就业。
劳动合同法出台之前,不少人力资源行业的企业都在与主导这部法律的社会保障部法律专家(当时尚未与人力资源部合并)沟通施压,希望法规给予企业更多灵活性。然并卵,突然出爆出的黑煤窑事件,舆论呼声猛烈,最后出台的劳动合同法也异常偏向员工。
不仅是立法,在实操中也很偏向员工;
在纠纷仲裁实操中,尤其在最初几年,判罚十分偏向员工,就算企业有精通法规的HR和配备法务专家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照新闻数据,员工仲裁胜率也高达八成。
此外,劳动仲裁部门有个KPI是调解率——本来官司打得头破血流,被光荣的人民政府一调解,没矛盾了,多么自豪——仲裁法官认为企业是强势方,为了维稳防止员工做出过激举动,我来帮你们调解一下你还是和员工协商解决吧……企业一脸懵逼:这官司我必胜啊。
公司最了解劳动法的是HR;
我看到有说法:“公司肯定不违法,人家有法务部。”实际上企业中最懂劳动法的是HR,尤其是员工关系部门。学法律的也分三六九等,能学商法的何必去钻研劳动法?而法律这东西不仅要懂法律条文的字面意思,更重要的是通过一场场劳动仲裁官司,来摸准法官判罚的套路和依据。
我希望通过这篇文章分享我在劳动法领域的多年积累,拿出一些对职场人有利,却最容易被职场人忽视的劳动法条款供大家参考: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以上6条是唯一能够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条款,就这6条,其他都没戏。
而正常情况下,企业想单方面解除员工劳动合同,比背诵林肯的葛底斯堡演说还难,因为举证的义务在公司方。
以第一条试用期为例:你招了一个程序员,进公司你发现,哎妈呀这货根本不会编程嘛,你要让他马上走人,但人比较有个性要打官司不肯走。
到了仲裁庭,法官问怎么不符合?你说他不懂Java啊,员工说瞎说,我会LOGO语言。
法官问:你怎么证明Java对这个岗位必须的?
你:大哥我招的是Java工程师啊!
法官:哦,那么你有没有提供合理的培训?有没有提供换岗的机会?(差不多这些都提供了,员工也要过试用期了)
你:……
法官:人你带回去吧,好好培训,毕竟有LOGO语言基础。
再说“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听起来好给力啊,谁不听话,做了我不开心的事情我就把这条写到规章制度里去,恁死丫!结果到了仲裁庭:
你 :他违反公司诚信规定, 用脚本抢了好多月饼!我解除他合同合情合理啊!
法官:哦,公司规定给我看看,唉,里面没说不许用脚本抢月饼啊?
你:法官大人,用脚本抢月饼啊,这事还不涉及到诚信?
员工:法官大人,我……
法官:反对有效。我不管,我必须在规定中看到“不能用脚本抢月饼”这几个字
你:……我现补一条行不?
法官:可以的,但是需要工会批准,员工签字确认
你:我赶他走,他应该不会肯签字……另外,工会是什么东西?
法官:签字不能少的。
你:那么我现在在公司规章制度里面加一条“不准用脚本抢月饼”,让所有员工入职时就签字确认,并让工会批准通过,下次有人再用脚本抢月饼时我可以把他开除了吧。
法官:还是不行,你怎么证明是“严重”违反?你有木有发警告信给员工,一次警告什么处罚?二次警告什么处罚?一般来说,第三次才能算严重违反,那就可以开除了。
你:什么,还要让我这么纯洁的价值观被蹂躏三次才能开除?
(以上俩戏谑的仲裁场景重现仅供参考,不同地区劳动法实施细则和解读方式也有不同,不同仲裁庭甚至不同的法官对同一案例的理解也有不同。)
补充说明一下,员工手册(公司规章制度)这个是好东西,入职前必须仔细看清楚,别看都不看上手随便签,签了字就没得后悔了。而没看过没签过字的东西,一概不认。
我必须接受吗?
我听过不少耿直的工程师小伙伴,在解约时坚持N+1。你和他说可以更高,他都不信:劳动法上说N+1啊。
的确,一般来说,N+1的赔偿是合理的(N为工作年限)。劳动合同法规定: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再加上提前一个月通知或1个月补偿金,员工拿着钱可以欢天喜地的去找下家了,毕竟有才能的员工并不用太担心找不到工作。和公司耗着,损人不利己,拿出这笔补偿金对于中小企业来说,已经是很有诚意了。
也有例外,比如说公司要和你解除劳动关系的理由并不让你信服,或者还有其他比较龌龊的事情(加班费克扣社保缴纳比例等),那你可以接着谈,协商协商,你满意了同意了才算数,你不同意就接着协商。法律是支持你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比较恶心的做法是“继续履行劳动关系”,哥就是这么爱岗敬业(损人不利己);2n是企业的上限(除非还希望你是高官,公司希望你别对媒体BB,保持沉默等,如当年惠普赔给赫德的千万补偿金)。n+1到2n,是员工和公司谈补偿金的范围。
大企业有经验的HR,都是以理服人+以情感人,具体来说就是:
你看法律规定就是赔这么多,但是我们好聚好散,再多赔你一点,你就把协议给签了吧。
不少企业,特别是抠门的企业,很敌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照劳动法规定,第三次续约时或者为公司工作满十年后就会自动变成无固定期限合同,以后解约就更难了。所以有些公司就不愿意续无固定合同,到期就不续约了。
很多人认为,合同到期公司不用赔偿啊——这是不懂法啊!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得特别清楚(建议仔细阅读):
第四十六条(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即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当然因为是期满,所以不赔n+1,而应该赔偿n(工作年限)。
不少怀孕的女员工都有过被欺负的经历,公司突然之间少了一个干活的,这对格局心眼都不大的领导来说肯定是眼中钉。 但是不要怕,劳动合同法保护你:
不被辞退的权利
一旦怀孕,不管试用期与否,公司几乎没有任何理由解雇你(第39条依然管用,但在实践中怀孕女员工只要不违法,公司强行说你违反公司规章解除合同几乎是必输的官司),直至三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结束。合同到期也得继续养着。
当然企业可能会想用一笔违约金来劝退,我的建议是不答应,因为怀孕的你如果没工作会损失很多应该有的收入(因为生育津贴和公司平均薪水挂钩,而失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规定的最低标准计发),除非这笔钱高得离谱……
第四十二条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工作内容不被改变的权利
格局低的企业就会玩花招,我派孕妇去做体力活,逼走你总行吧。
首先劳动合同内必须含有: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企业无权单方面给员工换岗,换工作地点,降低基本工资。怀孕期间不得延长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予以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他劳动。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产检算工作
2012年《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第三款规定,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详情可以去查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有些领导真让人头痛。咱也别气坏了身体,影响孩子就不好了,这样吧,去医院告诉医生你头痛(事实是头疼嘛)开一张长病假单,一直开到生孩子,甚至三期结束……
有HR指出,病假开到三期结束不容易,而企业有权带员工去医院复查。实际上,在上海看来,孕妇请假拿到医生的假条实在不算难。孕期一个月一次假条,一次假条30天。而企业HR带着员工去医院复查的事情,可操作性不高,性价比也不高,HR也不是闲得慌。
综上所述,只有脑子进水的领导才会去得罪怀孕女员工。
哎……脑子进水的领导并不少……
补充说明:以上方法对比较守规矩的外资企业和大型中资企业管用,如果遇到行业并不是很赚钱的中小型企业,愿意N+1就是良心雇主了。如果是有当地黑社会背景的,赶紧逃,命要紧。
掌握劳动法,并不是说我们要做诉棍,找机会和公司打官司,甚至坑公司,而是在掌握法律与企业有理有据有节的谈判。
实际上大部分靠谱的HR都知道哪些行为是违法,哪些合法。只不过顶着老板的压力,不得已来忽悠一下员工。你如果劳动法门清,HR自然会很厚道的按照法律和你谈。事实上HR一般都有意愿比法律规定的多给一点,一方面图清净,一方面钱毕竟是公司的,万一遇到个疯子离职后盯着HR要报复,那就划不来了。
有些朋友一方面抱怨黑心企业,另一方面认为法律无用,是纸上谈兵,并帮不了我们。
的确中国的法律环境并不好(劳动仲裁为了维稳偏向员工也不是好事),但要背锅的不仅是政府,这锅也有诸位放弃捍卫自己的权利,专心嘴炮”法律无用论“的那些人。
如果我们自己不相信法律,那么法律也保护不了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