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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发展扶持办法》

转载时间:2022.02.26(原文发布时间:2020.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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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营造市场化国际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打造高水平对外开放门户枢纽,加快建设广州南沙新区城市副中心,培育和促进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在南沙集聚发展,支持外贸新业态发展,优化外贸结构,加快形成我区外贸竞争新优势,推动外贸转型升级,在《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扶持办法》基础上,结合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业态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南沙区外贸综合服务试点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及南沙区外贸综合服务重点培育企业(以下简称“重点培育企业”)是指在本区范围内登记注册、具备对外贸易经营者身份,接受国内外客户委托,依法签订综合服务合同(协议),依托综合服务信息平台,代为办理包括报关报检、物流、退税、结算、信保等在内的综合服务业务和协助办理融资业务的企业。

第二条 试点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服务企业在100家以上。

(二)上年度纳入我区统计的进出口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

(三)银行授信额度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四)海关信用等级为一般信用企业及以上,出口退(免)税分类等级三类及以上。

(五)具有线上外贸综合服务平台。

第三条 由商务部会同相关部门认定的南沙区内“国家级外贸综合服务试点企业”、由省商务厅会同相关部门认定的南沙区内“广东省外贸综合服务试点企业”及由市商务局会同相关部门认定的南沙区内“广州市外贸综合服务试点企业”视同为试点企业,认定的南沙区内“广东省外贸综合服务培育对象”,需按本办法申报认定为试点企业。

第四条 重点培育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世界1000强、中央企业、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商务部认定或备案的跨国公司等企业在南沙新设直接控股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

(二)对上年度进出口额达8亿美元及以上,或出口额达4亿美元及以上的企业在南沙新设直接控股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

(三)由商务部会同相关部门认定的“国家级外贸综合服务试点企业”、由省商务厅会同相关部门认定的“广东省外贸综合服务试点企业”及由市商务局会同相关部门认定的“广州市外贸综合服务试点企业”,上述企业在南沙新设直接控股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

第五条 总部企业奖

对我区2018年1月1日起新认定的试点企业和重点培育企业,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按总部型企业的相关政策给予奖励:

(一)属于世界 1000 强、中央企业、中国企业 500 强、中国民营企业 500 强、商务部认定或备案的跨国公司等在南沙设立的总部或区域总部。

(二)满足下列行业营业收入及纳税总额条件:

上一年度纳入我区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 5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上一年度在我区纳税总额不低于1000 万元人民币。

第六条 落户奖

对我区2018年1月1日起新设且新认定的试点企业,按照企业上一年度在我区的纳税总额分档次给予落户奖励。在我区纳税总额达到10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15万元人民币;纳税总额达到20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30万元人民币;纳税总额达到30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50万元人民币;纳税总额达到50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100万元人民币;纳税总额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200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经营贡献奖

(一)对2018年1月1日起在我区新设的非总部型试点企业和重点培育企业,上一年度在我区纳税总额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给予企业对我区经济贡献30%的奖励。

(二)对2018年1月1日前在我区已设立的非总部型试点企业和重点培育企业,上一年度在我区纳税总额5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同比增长10%以上的,从2018年起给予企业对我区经济贡献增长部分30%的奖励。

(三)对经认定的试点企业和重点培育企业,年进出口额达8亿美元及以上,或出口额达4亿美元及以上,且同比保持5%及以上增长的企业(已享受旅游购物、市场采购补贴的企业除外),该年度一次性奖励100万元人民币。

第八条 人才奖

对年度应纳税工资薪金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骨干人才,按照其个人经济贡献的40%给予特殊人才奖励。其中,港澳籍人才可选择按照内地与港、澳地区税负差额给予奖励;外籍人才可选择按照超过15%部分税负差额给予奖励。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高级管理人才(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会主席、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或相当层级职务的人员),除享受特殊人才奖励外,还可在企业经营贡献奖中获得高管人才奖励。两项奖励总额最高为其个人经济贡献的100%。奖励金上不封顶,直接划入个人账户。

第九条办公用房补贴

对2018年1月1日起在我区新设且新认定的试点企业和培育企业,上一年度在我区纳税总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在我区租用自用办公用房的,按每月每平方米最高30元人民币的标准予以场地补贴,补贴期限为3年,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对企业的办公用房补贴不超过企业实际支出。

第十条 优先办理退税

(一)在国家下达的出口退税计划内,优先办理试点企业和重点培育企业出口退(免)税,对申报单证齐全真实、对应单证的电子信息准确无误且审核无疑点的出口业务,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退(免)税审批手续。为试点企业和重点培育企业进一步压缩退税办理时间,提高退税办理效率。

(二)向试点企业和重点培育企业提供“一对一”的特色退税服务,组建“一对一”出口退税政策服务专家团队,提供出口退税政策宣传解释、预先裁定服务、出口退税问题解答、协助企业完善代办退税内部风险管控制度等业务指导服务,建立“出口退税双向互动”机制,加强税企沟通协调,构建“出口退税风险共治”体系,税企联合防范退税风险。

第十一条 给予海关通关便利

(一)试点企业可优先享受全国通关一体化改革的各种惠企措施,优先享受海关制度创新举措,可在海关重点培育下成为高级认证企业,按规定享受较低的查验率,简化进出口单证审核。

(二)对经认定的试点企业和重点培育企业,实施“提前申报、快速验放”通关监管模式,企业可享受“一企一策”差异化管理,海关对企业存在的信用风险给予信用提示和行政辅导,为其服务的中小微企业提供国内外相关标准及合格评定服务,指导中小微企业有效应对技术性贸易措施。

(三)为试点企业和重点培育企业设有海关协调员,为企业宣讲最新政策规定,提供政策法规咨询,及时解决企业反映的通关难题和其他合理诉求。

第十二条 提供优质融资服务

(一)对2018年1月1日起在我区新设且新认定的试点企业融资贷款产生的利息,以贴息方式进行扶持,贴息比例不超过贷款利率的25%(超过基准利率的按基准利率计算),单个试点企业限额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企业每年获得上级和本区财政贴息合计不超过企业实际贷款利息的100%。

(二)对已获得省、市出口信用保险扶持、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试点企业和重点培育企业按其实际缴纳保费的30%给予配套。企业每年获得上级和本区财政保费扶持合计不超过企业实际缴纳保费的100%。

第十三条 若试点企业和重点培育企业出现以下情况,将终止其试点和培育资格、扶持措施,企业应退回已获得的扶持资金:

(一)经查实,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的企业。

(二)认定为试点企业和重点培育企业后,一年内未实际开展外贸综合服务业务。

第十四条 特别贡献奖

对具有重要带动作用或功能的企业和项目的有关奖励,可根据具体情况研究确定。

第十五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我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配套或承担资金的政策规定),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企业应承诺在享受本政策扶持后,10年内不迁出我区、不改变在我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若违反承诺,应退回已获得的扶持资金。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9月20日。2018年9月21日南沙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公布的《关于印发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同时废止。

本办法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本办法有效期届满,将根据实施情况依法予以评估修订。在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南沙开发区(自贸区南沙片区)商务局反映。

来源:南沙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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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标题: 《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发展扶持办法》

资讯来源: 36氪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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