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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出台新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

转载时间:2021.10.13(原文发布时间:2021.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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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本文来自“中国网地产”,36氪经授权发布。

日前,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财政局印发《天津市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提出对新建、改建、盘活等方式筹集的租赁住房进行奖补。新建租赁住房奖补,试点期间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手续或竣工备案手续的新建租赁住房项目,可申请奖补,申请主体为新建租赁住房的投资主体,奖补标准为建安成本、工程建设其他费、装修装饰费总和的30%,且最高不超过1000元/平方米。新建租赁住房项目的租赁运营期不少于10年。

以下为全文:

为加快培育和发展我市住房租赁市场,支持承接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海河英才”行动计划、新动能引育五年行动计划、滨海新区高质量发展等发展战略,更好满足重点产业人员、引进人才、新市民等群体租房需求,日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财政局印发《天津市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提出对新建、改建、盘活等方式筹集的租赁住房进行奖补。

通知指出,奖补资金主要用于我市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相关支出。新建租赁住房奖补项目范围为在国有建设用地上开发建设的租赁住房。改建租赁住房奖补项目范围为利用整栋、整幢或整层的房屋改建、改造及装修的租赁住房。盘活租赁住房奖补范围为利用闲置存量住房转化的租赁住房,包括住房租赁企业通过托管、转租方式筹集的租赁住房,房地产经纪机构促成交易的租赁住房。

通知明确了奖补类型和标准。新建租赁住房奖补,试点期间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手续或竣工备案手续的新建租赁住房项目,可申请奖补,申请主体为新建租赁住房的投资主体,奖补标准为建安成本、工程建设其他费、装修装饰费总和的30%,且最高不超过1000元/平方米。新建租赁住房项目的租赁运营期不少于10年。本办法出台前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中以“限地价、竞自持租赁住房”方式配建的自持租赁住房项目不予奖补。

改建租赁住房奖补,试点期间取得开工或竣工手续的改建租赁住房,可申请奖补,申请主体为改建租赁住房的投资主体,奖补标准为建安成本、工程建设其他费、装修装饰费总和的30%,且最高不超过600元/平方米。改建租赁住房项目的租赁运营期不少于8年,改造及装修租赁住房项目的租赁运营期不少于5年。

盘活租赁住房奖补,包括房地产经纪机构盘活房源奖补和住房租赁企业盘活房源奖补。经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促成住房租赁双方达成交易,租赁期限不少于6个月,并由房地产经纪机构通过我市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网签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可申请盘活租赁住房奖补。奖补金额按年度计算,每盘活10000套奖补100万元,不足10000套的部分,每1000套奖补8万元。住房租赁企业将闲置存量住房以受托经营或转租方式盘活为租赁住房,且通过银行对出租住房的押金和预付租金进行监管的,可申请奖补。奖补金额按年度计算,每盘活1000套奖补100万元,不足1000套的部分,每100套奖补8万元。

已投入运营且出租率不低于60%的集中式租赁住房项目,承诺继续租赁运营期不少于3年的,可申请一次性奖补,申请主体为项目投资主体,奖补标准为200元/平方米。

面向人才或重点产业人员的租赁住房项目,经市人力社保部门或产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可结合当年资金预算安排使用情况给予重点项目奖补。重点项目奖补申请主体为租赁住房项目运营主体,奖补标准为住房租赁合同租金的30%且最高不超过10元/月·平方米。重点项目奖补对象应合理控制租金水平,确保奖补支持惠及人才和重点产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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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标题: 天津出台新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

资讯来源: 36氪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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