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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和个人出租房强制要求网签备案!不按规定办将被处罚!

转载时间:2021.10.15(原文发布时间:2018.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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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公寓次世代」(ID:gycsd_),36氪经授权转载

10月30日,据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网站消息,《市国土房管局关于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稿中提出,机构和个人出租房屋都必须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网签和登记备案。未按规定办理者,将根据有关规定实施处罚。同时要求,住房分租的,原住房禁止分割小间出租。

机构和个人出租房强制要求网签备案!不按规定办将被处罚!

意见稿内容提炼:

目前北京、上海、广州、南京、佛山、东莞等多个城市已实行租赁合同备案制度,天津此次征求意见稿涉及哪些内容?

第一,天津拟“强制要求”租赁合同网签和备案,不按规定办将受罚。而北京、上海的网签备案制度是鼓励性的,比如备案后可以办理居住证或公积金提取业务。

第二,不仅是住房租赁企业、房产中介、连个人也纳入管理范围。

第三,备案信息中要注明出租类型(出租或转租)、出租方式(整租或合租)、租赁面积、租赁期限。

第三,分租住房首次备案还需自行绘制室内居住空间示意图,注明卧室个数,是否有客厅。

第四,禁止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对外出租,也严禁将房间分割搭建若干小间出租。

内容解读:

1、规范租房市场已是全国各大城市的共识,租赁合同网签备案或势在必行。

2、网签备案实行后,无论是房东还是租客都不能随意违约,也杜绝了一切“虚假”,可有效保障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的权益。

3、租房网签备案有利于政府掌握更多的租房市场数据信息,为市场监管和租金管控做铺垫。

4、完成了网签备案,出租房子交税就跑不了了,这也是目前大多数房东出租房屋只签租房合同而无备案的缘故。

意见全稿

一、适用范围

机构和个人出租房强制要求网签备案!不按规定办将被处罚!

二、备案类型

机构和个人出租房强制要求网签备案!不按规定办将被处罚!

三、管理部门

机构和个人出租房强制要求网签备案!不按规定办将被处罚!

四、操作主体及相关责任

(一)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及提交备案操作责任主体。

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的,住房租赁企业是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及提交备案操作责任主体(以下简称“网签备案操作责任主体”);

房地产经纪机构促成交易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是网签备案操作责任主体,首次设立备案后变更、延续或注销备案的,出租人是网签备案操作责任主体;

租赁双方自行成交的,出租人是网签备案操作责任主体。

(二)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操作平台。

网签备案操作责任主体应通过服务监管平台办理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并提交备案。

住房租赁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应通过服务监管平台为其开通的专用账户在线办理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并提交备案;

租赁双方自行通过接入服务监管平台的互联网住房租赁信息平台成交(以下简称“信息平台”)的,应通过信息平台在线链接服务监管平台办理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并提交备案;

租赁双方线下自行成交的,应通过服务监管平台或到房屋所在区房管局服务窗口办理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并提交备案。

服务监管平台和信息平台通过技术手段实现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材料的真实性验证,通过比对公安部门的身份户籍数据库确保租赁当事人身份信息真实,通过核验不动产权数据库确保出租住房权属信息真实,通过电子签名等手段确保住房租赁合同交易有效。

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不再提供纸质的住房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当事人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权属证明等要件。

(三)操作主体相关责任。

房地产经纪机构在办理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及提交备案时应严格核对租赁双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确保租赁双方身份信息真实、房源信息真实、签订合同合法有效。

住房租赁企业办理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及提交备案时应严格核对承租人提供材料的真实性,确保承租人信息真实、签订合同合法有效。

租赁双方自行成交并在线办理网签及提交备案时,应按照信息平台及服务监管平台要求进行实名注册,提交租赁双方真实有效的身份信息、房源信息及住房租赁合同。

住房租赁当事人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及住房租赁双方当事人的住房租赁交易行为要严格遵守国家和我市关于房屋租赁的相关规定。

五、备案申请

(一)住房租赁合同设立备案。

住房租赁交易达成后,网签备案操作责任主体应及时通过服务监管平台签订住房租赁合同,填写并签署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表(设立),注明出租类型(出租或转租)、出租方式(整租或分租)、租赁面积、租赁期限等信息并提交备案。

分租住房首次申请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的,应将自行绘制的分租住房室内居住空间示意图作为附件同步提交,并在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表(设立)中注明住房内卧室个数、是否有起居室。

住房分租的,禁止出租人将原始设计为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非居住空间对外出租,禁止将原设计为居住空间的房间分割搭建若干小间出租。

出租住房为转租或托管租赁的,应将产权人同意转租的证明或住房租赁委托管理的相关证明材料作为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的附件同步提交。

出租住房产权人不唯一的,应将所有产权人作为共同出租人同步进行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等操作,或提供其他共有权人同意出租的证明材料。

(二)住房租赁合同变更备案。

住房租赁合同有效期内,经住房租赁当事人协商一致变更住房租赁期限、租赁价格等信息的,网签备案操作责任主体应通过服务监管平台办理房屋租赁变更备案,提交变更后的住房租赁合同和经双方签署同意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表(变更)。

住房租赁合同有效期内租赁住房地址、出租人、承租人变更的,不适用变更备案,应先办理注销备案,再另行网签住房租赁合同并办理房屋租赁设立备案。

(三)住房租赁合同延续备案。

住房租赁合同到期前,经住房租赁当事人协商一致决定续租的,网签备案操作责任主体应通过服务监管平台办理房屋租赁延续备案,提交经双方签署同意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表(延续)。

(四)住房租赁合同注销备案。

住房租赁合同提前终止的,网签备案操作责任主体应通过服务监管平台办理房屋租赁注销备案,提交经双方签署同意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表(注销)。住房租赁合同到期且住房租赁当事人未办理延续备案的,系统自动注销备案。

住房租赁合同租赁期限缩短或提前终止但未办理变更、注销备案的,不得再申请对同一住房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六、备案核对

网签备案操作责任主体提交住房租赁设立、变更、延续、注销备案申请后,服务监管平台根据房屋坐落将备案申请分配至所在区房管局,对材料齐全的,区房管局予以登记备案,系统在线生成天津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材料不齐全的,退回申请人并一次性告知需补正内容。区房管局须在接到备案申请后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核对。

七、相关要求

(一)各区房管局要加强辖区内住房租赁网签备案监管,定期对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等市场主体开展住房租赁市场监督检查,指导和督促网签备案操作责任主体及时按规定办理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

(二)各区房管局要加强对未按规定办理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行为的惩戒力度。

对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规定办理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或伪造编造住房租赁交易信息的,视情节轻重采取暂停合同网签备案功能、风险提示、列入黑名单、公开曝光等措施进行惩处。

对住房租赁当事人未按规定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根据国家及我市有关规定实施处罚。

对信息平台存在提供虚假信息等违规行为的,暂停为其提供房源核验、网签备案接口等服务,并将相关违法信息移交有关部门依法惩处。

本通知自==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年。

附件:天津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表

2018年XX月XX日

机构和个人出租房强制要求网签备案!不按规定办将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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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标题: 机构和个人出租房强制要求网签备案!不按规定办将被处罚!

资讯来源: 36氪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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