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大恒竺成律师事务所 李钦
印度市场的碎片化一直是包括中国企业在内的外国投资者的一个挑战。其碎片化的基因虽然是根植于其民族众多、宗教繁杂、文化斑斓的国情,但之前税制的不统一是经济上将印度市场割裂的最根本原因。
印度政府也深知这一点,早在2000年的瓦杰帕伊总理时代就已开始讨论如何统一税制,消除“税务恐怖主义”。但因政党政治和诸多利益衡平问题,其正式推行延迟了十几次,终于在2017年7月1日推行。
为什么GST(Goods and Services Tax,货物与服务税)是个好事情,却花了这么长时间才得以施行?是因为印度全民反对吗?还是其他阻力?
其实印度自上到下大部分人都是支持GST的,但不太赞成GST实施的具体条件。地方政府尤其是富邦以及制造业比较兴盛的邦政府担心,一旦实行GST,自己的税基和税收权力会受到减损,从而削减了自己的财政收入。
当然,最终莫迪政府是采取了包括补偿在内的多种方式来平衡中央、地方以及地方各邦的利益,使得GST终于付诸施行。
GST的推行能带来什么好处?根据印度公路部门的统计,印度的货运卡车在路上很大一部分损耗是排队的时间,因为从一个邦到另外一个邦,排队清关缴税是家常便饭。
在GST推行之前,因为过境税等的存在,使得国内货物运输无异于跨国货物移动。这也导致很多印度企业着重本地发展,久而久之,地域保护的恶果只会越来越累加。
另外,基于旧税制,地方邦有权征收增值税(VAT),而不同邦的增值税税率不同。之前很多人到德里来买手机,因为德里的增值税税率比较低,约四个点,但是南方,比如泰米尔纳德邦却是十几个点。
GST的统一对于外商投资者和印度经济而言也有着重要意义。如果没有GST,莫迪的Make in India(印度制造)计划大愿就无法实现。到最后只能变成Make inone state of India,也就是只能是去印度税率最低或者能够给出最多优惠的邦。
因为之前税制不统一,使得很多外国投资者集中在印度投资环境以及税率较低或者能够给出更多“实际”税务优惠的邦,久而久之,这种“滚雪球”效应使得穷邦越穷,富邦越富。
虽然穷邦愿意给出很多税务优惠,但是因为之前没有资金投入基础设施建设,在没有完善配套的情况下,没有投资者会来,而随着外国投资者集中拥入基础建设相对较好的邦,只能逐渐推升富邦的地租和其他成本,最终而言,这些成本都需要由投资者来承担。所以这对于印度整体经济水平和人民福祉的提升而言是巨大的阻碍。
同时,GST带来的一个很大的好处是避免了重复征税(Tax on tax)。在之前的模式下,货物生产的时候印度中央政府征收消费税(Excise),而在货物分销的时候由地方邦政府征收增值税(VAT)。而增值税征收的税基是基于包含了消费税之后的价格,所以就产生了重复征税的问题。
再者,GST的推行使得合规成本降低。之前如果去一家餐厅吃饭,消费者所付的钱中会包括增值税、服务税甚至奢侈税(Luxury Tax),因为该餐厅可能是有冷气的餐厅。对于一个要开征这么多不同的税是否有合理性我们暂且不说,现在统一成一个税即GST之后,有的人认为消费者的总成本是没有变的。但问题是,对于经营者而言,之前他的合规成本太高了。不同的税种,分属于中央和地方,报税和合规成本非常高,GST统一税制之后,经营者可以腾出手来提供更好的服务。
并且,之前的税制也会导致其他的司法成本。比如手机中装的SIM卡,这个是货物还是服务呢?可能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之前印度就有一个这样的诉讼,一直打到了最高法院。虽然最高法院判决SIM卡属于服务,SIM卡本身仅仅是承载服务的有形实体,虽然这个个案一锤定音,但是如果旧有的税务体系不进行重构,未来随着互联网以及新技术的发展,可能会有更多的争议产生,也可能产生更多的司法成本和社会成本。
而笔者在与中国驻加尔各答总领事馆辖区的近30家企业培训交流时发现诸多中国企业的关切主要有两点:
GST税制下给出了五档税率,分别是0%、5%、12%、18%以及28%。税率是根据产品所属的不同品类而分别适用的。这就会导致一种情况:一些辖区内的企业从中国进口相应的设备和货物,按照其所属品类应该适用的税率,可能是12%或者18%。但最终加工后的成品,按其货物品类,税率则可能是6%。
当然,这种情况中国税法下也存在,比如棉花加工企业购买设备税率是17%,而加工成棉花(农产品)则销项税率是13%,也就是出现了进项税率和销项税率的倒挂。
虽然GST税制下存在进项税抵扣(Income Tax Credit)机制,不过因为进项税的税额远高于其销项税的税额,从而导致企业是无法完全抵扣其已经缴纳的进项税。
按GST现行的规定,企业可以找到印度的税务主管机关要求税收返还(Tax Refund),但是辖区内企业与印度税务主管机关磋商之后,其态度则是可以先将这部分进项税税额“攒着”,以后如果有需要可以再行抵扣。
从印度税务主管机关的角度看,不难理解,其出于扩大财政收入的目的,自然是希望企业不主张返还,通过其他途径将进项税的差额进行利用。但是实践中的情况是,目前在加尔各答领馆辖区的中资企业的项目连续性和长远规划性可能无法使得中国企业快速地在其他项目中使用这些差额的进项税税额,而如果无法有效利用,无疑产生对企业资金的一个沉没成本。
另外,企业也担心如果未来(如等个一年半载)再行抵扣,则该进项税可能会过期,或者税务主管机关不认账。当地的中资企业也就GST推行中的一些问题咨询过诸多印度的注册会计师,但会计师们的答案都不太一样。
这也反映出,印度GST在刚刚施行不久的这一时空环境下,包括官方、专业人士和企业在内的主要成员可能都还需要时间对这一新税制进行磨合,需要对GST推行中逐渐显现的问题进行查缺补漏和修复。
与中国“以票控税”的机制不同,印度都是所谓的“形式发票”,为了监控税款缴纳义务。其在GST税制下设计了进项税和销项税的“配对机制(Matching System)”,如果出现不匹配(Discrepancy)——比如交易一方报税但是另外一方未报税,或重复抵扣进项税(Duplication),则税务局可以在系统中发现这样的非正常申报,从而进行追责、纠正。
不过,就印度的特殊立法而言,其在GST税法第9章第42条第3及第5款规定,如果货物及服务接收方(Supply Recipient)即消费方向税务局提交的报税清单与货物与服务提供方(Supply Provider)即卖方向税务局提交的报税清单中的信息不一致。
即消费方主张报税中列出了这笔交易,并且主张抵扣进项税,但是提供方压根没有报税,则消费方所主张的抵扣将被“逆转”(Reversed)。也就是说,消费方需要缴纳卖方所未申报的税款。
这正是座谈中有些中国企业遇到的问题,他们在印度各地派出业务员跑业务,住宿的宾馆是差不多1000到1500卢比(约100到150元人民币)一晚的经济型宾馆,宾馆在向宾馆的业务员收取住宿费的时候,里面包含了十几个点的GST税,但是企业在业务员拿着这些发票回来向税务局报税并主张抵扣税款的时候,税务局发现宾馆并未报税,并且要求中国企业承担责任。
由此,令中国企业不理解的情况产生了,为何自己已经缴税了,并且错误在对方的情况下,还要求自己承担对方因不遵守税法规定而导致的责任?
站在印度税务主管机关和立法机关的角度,其意图是通过法律和市场机制,倒逼游离于国家税务体系之外的那些非正式的商业部门正规化。
现实世界中,大部分的商业合作不是一锤子买卖,而是逐渐磨合之后基于信赖而愈发坚固的依存互利关系。因此,绝大多数的交易人都会对自己交易的相对方进行各种方式的资信调查和摸底,在关注价格之外,还会关注其是否有履约能力、信誉良好。现实中也很少有人在对交易相对方有充分了解和产生信赖之前,动辄就签订巨额的合同。
另外,印度缺乏像中国一样的数量巨大的、训练有素的技术官僚体系(如税官)。在新闻中经常见印度招收公务员,报考人数是招收人数的成百上千倍。因此,税务局没有能力“事必躬亲”地进行稽查,只能寄希望于市场的力量来进行“末位淘汰”。
除了以上两个问题,笔者与印度商业和工业部旗下的工业政策和促进局(DIPP)官员进行座谈时,提出了因为GST税改导致的另外一个问题:之前的投资优惠中关于税务激励措施在新制度下如何衔接和处理的问题。
实践中而言,对于那些对印度进行大额投资的企业,因与政府之间谈判回旋的筹码较高,所以可以制定一个“Wish List(愿望清单)”并呈送给政府,告知其希望从政府得到的投资优惠。
制定愿望清单的简单逻辑是,清单上希望政府可以给予的优惠,都应该是在政府的能力范围之内的。
打个比方,你本应该上交一部分钱给印度政府,则可以让政府把这份钱给退回来当做投资优惠,但是如果你想再从政府的衣服兜里拿更多的钱,考虑到印度地方各邦财政赤字和资金紧张,这一点就不太现实了,因此在制定该愿望清单的时候,要充分考虑到接受投资的邦的具体实际,做到“看菜下饭”。
以笔者之前经手的一个中国企业大额投资印度安得拉邦的案例来说,该投资者拟定的并且后经政府最终同意的愿望清单包含以下激励措施:
印花税补贴:100%
专利申请费用:100%补贴 (印度国内专利补贴上限50万卢比每件,国际专利补贴上限100万卢比每件)
贷款利息补贴:7年期5%的利息补贴,最多每年补贴1000万卢比
清洁生产措施投资补贴:25%,最多补贴100万卢比
增值税:10年内100%返还
职工培训补贴:每人培训费用的50%,上限为1万卢比每人
电力补贴:5年内每度电补贴1.5卢比
国际认证补贴:对于150亿卢比之内的投资,申请国际认证的费用补贴比例50%,最多补贴2000万卢比;对于150卢比以上的投资,补贴比例75%,最多补贴3000万卢比
用水补贴:对于150亿卢比之内的投资,水费补贴25%;对于150亿卢比以上的投资,水费补贴50%,两项皆为期3年
其他非金钱性鼓励措施:
在厂区附近设立清关办公室,安排专门的清关人员
电力供应优先保障,将对该投资者的供电优先等级提升至与学校、医院相同的优先序列上,即7x24小时优先供电
政府投资设立专门的输电线路和变压设备并引至厂区
政府对其产品和品牌进行推广,列入政府招标采购目录
如上述第5项关于增值税(VAT)的这一项优惠,增值税在印度旧的税收体制下,属于地方邦有权力征收的税种。但GST的推行导致了本税种的消失,那么问题来了,之前投资者与政府之前达成的优惠协议如何执行?
因为增值税目前已经成为了GST的一个组成部分,对于之前的VAT,是通过相应的核算折成GST要求部分返还,还是与政府重新磋商要求新的税收优惠措施?但如果这样的话,在核算的财务模型的具体细节以及是否违反印度现行GST税制中的某些具体规定的问题上可能会引发新的讨论。
从法理上而言,印度地方邦政府对于之前作出的承诺必须要遵守,因为在当时其是以“政府令”(Governmental Order)的方式确认了上述投资优惠。即使新任政府上台,也不能通过出台新的政府令的方式将前一个政府令撤销。在印度三权分立的体制下,唯一有权对政府令进行审裁的,是独立于行政机构的法院体系。
对于中国投资者而言,一个比较远的潜在威胁是,如果投资者与政府就新的税收激励措施达成一致,可能会有“好事者”通过法院的途径来对新的安排进行阻挠。不过,这一因“友商”之间心里不平衡采取攻下路的招数等威胁发生的几率非常小,但也要提醒前几年对印度进行了较大数额投资的中国企业可以考虑下之前的投资优惠措施中的税务激励举措,保护自身的利益不受到GST税改大环境的影响。
最后,笔者作为律师而非会计师或者税务师,希望尝试对印度的GST税改从另一方面给出一种个人理解。
我认为印度在推行新税制这种影响深远的改革,必定会存在各种不足之处。但法律永远是滞后于社会经济生活实际的,也不可能每天都进行立法修法。所以,与其哀叹法律不完美,还不如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之下,通过熟悉现有的规则来寻找可能的最优解释。
印度作为新兴的发展中大国,其所面临的问题也可能是中国企业走向全球时所面临的成长之痛的一部分。在我们无法要求东道国改变立法的情况下,中国企业在印度市场不得不面对不同的文化和社会经济法律关系,而熟知其法律规则,可能是一个绕不过的必修课。
目前正在经受印度制度转型阵痛的,不光中国企业,还有日资、韩资、美资乃至印度本土企业,既然大家都在同一条起跑线上,中国企业应该在熟悉印度本土规则之余,更多主动地发声来促进印度政府对中国企业群体的利益关注,而一味地抱怨永远是解决不了问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