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犀牛娱乐”(ID:piaofangtoushijing),文|Amigo编辑|欣然,36氪经授权发布。
近期,政府部门对网络音乐行业进行大规模反垄断调查的消息广受瞩目,使音乐版权独家问题重归舆论焦点,但大部分人的注意力都在独家录音版权,很少有人关注到词曲版权也同样存在独家授权的问题,且对整个行业的影响更广更深远。因此,说词曲版权垄断有可能毁掉中国音乐产业,一点也不夸张。
音乐作品的版权包括词曲版权和录音版权。
词曲版权,即词曲作者对词曲作品享有的权利。词曲作品经过演奏、演唱被制作为录音制品,由此产生录音版权,归录音制作者所有,一般为唱片公司。
以网络音乐行业为例,向用户提供在线收听、下载服务的流媒体业务需要同时取得词曲版权和录音版权,而涉及音乐内容的直播、K歌、短视频等业务则至少需要取得词曲版权。可以说,受词曲版权影响的业态更广泛。
词曲作者,是赋予音乐作品灵魂的人。没有优秀的词曲作者,音乐产业的发展也就失去了最根本的源动力。很多词曲作者会将对外授权事务委托给大型音乐出版公司。全球最大的三家音乐出版公司分别来自于环球音乐集团、华纳音乐集团和索尼公司,各自掌握数以百万计的词曲作品,合计市场份额超过70%。
词曲作者作为个人势单力薄,相对大型音乐出版公司往往谈判地位低下,难以有效行使和保护他们享有的权利。有鉴于此,音乐产业相对成熟的国家都建立了词曲版权集体管理制度,由非营利性的集体管理组织来代表音乐出版公司和词曲作者对外统一授权,并且按照作品的使用情况向音乐出版公司和词曲作者分别分配收益。这些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受到法律的严格约束,从而确保授权过程公开、透明、无歧视。
在我国,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以下简称音著协)是目前唯一合法的音乐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专门维护词曲作者合法权益的非营利性机构。但实际上,在网络音乐领域,包括环球、华纳、索尼三大音乐出版公司在内的多家大型音乐出版公司均没有将他们掌握的词曲版权交由音著协管理,而是独家授予腾讯音乐,由其自行决定分发和转授权。据报道,目前腾讯音乐的版权曲库占到了中国市场总曲库的90%。这意味着,腾讯音乐已经实质取代了音著协的社会职能,成为中国实际意义上的网络音乐著作权管理组织。为此,国家版权局曾于2017年9月约谈腾讯音乐、阿里音乐、网易云音乐主要负责人,强调各互联网音乐服务商不得以任何形式从事音乐版权集体管理活动。
与此截然不同的是,三大音乐出版公司在美国、欧洲和日本都委托了当地的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来进行网络音乐相关的授权事务。以美国为例,美国的三大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美国作曲家、作家与出版者协会(ASCAP)、广播音乐协会(BMI)和欧洲戏剧作家和作曲家协会(SESAC)都受托分别管理三大音乐出版公司掌握的词曲作品。而在日本,三大音乐出版公司均委托了日本最大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JASRAC进行网络音乐作品对外授权。
来源:JASRAC官方网站
词曲版权独家授权模式带来的直接后果是法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长期处于被“架空”的尴尬状态,而由此引发的间接后果是音乐行业侵权问题无解、词曲作者穷困潦倒、音乐作品传播受阻。
词曲版权集体管理制度的重要意义之一在于公示音乐作品版权的归属,这可以大大降低使用人获得授权的难度。而在独家授权模式下,法定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无法掌握数以千万计的音乐作品的归属情况和授权权限,导致使用人无从获取授权,这也是音乐行业各类侵权问题长期无解的重要原因。近年来,短视频、直播、K歌等领域的相关案例屡见不鲜。
今年7月,音乐版权商业发行平台VFine Music起诉短视频MCN机构papitube一案引发了热烈讨论。VFine认为,papitube签约博主Bigger研究所未经授权在其制作的短视频中使用了日本知名音乐人Lullatone于2011年发布的原创歌曲《Walking On the Sidewalk》,相关视频全平台总播放量超过2039万,转赞评数据总计超过25万,严重侵害了原创作者的权利。据了解,VFine同时代理了原创作者的录音版权和词曲版权。
一审法院判决papitube构成侵权并赔偿7000元后,Bigger研究所在微博发布视频回应此事,提到VFine方面在开庭前提出过8万元的私下和解要求,“条件是我们要再花十多万购买他们的曲库”。Bigger研究所称,在研究后,发现VFine曲库里的音乐大多数不适合自己,并且VFine当时没有拿出确凿完整的证据,证明其拥有《Walking On theSidewalk》的授权,所以选择了后续去走法律流程。不管这个案件最终结果如何,已经显示出短视频业务存在侵权困境的重要缘由:使用人难以查清音乐作品权属情况,营利性版权代理商以维权为谋利手段。
由于词曲作者人数众多且分散,词曲版税的计算和分配工作量巨大,需要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营利性的商业公司缺乏动力去做这件事,难以保障词曲作者获得应得的收益。这也是需要集体管理组织介入的重要原因。
以日本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JASRAC为例:该组织按季度向词曲作者分配版税,同时还会向词曲作者提供电子报告,说明他全部歌曲的使用情况。版税收入分配规则公开透明,在官网上公示,JASRAC收取10%版税收入作为管理费,剩余部分音乐出版公司和词曲作者各50%。
但在国内就不一样了。词曲版权独家授权模式下,网络音乐平台向音乐出版公司采购独家词曲版权时一般都是以2-3年为期谈一个打包价。由此,授权费用不与实际使用量挂钩,双方自然没有压力和动力来严格统计每个词曲作者的作品被使用的情况,词曲作者应得的收益自然也就无从谈起。
这样的例子有很多。今年5月,腾讯音乐旗下的酷狗音乐平台“圆梦计划”突然中止,被爆出超3000首歌未能收到结算款项,累计拖欠音乐创作者近亿元。在酷狗给出的解决方案中,音乐创作者可以选择以3000元/首向平台转让词曲版权,或以10000元/首向平台转让词曲版权以及录音版权,也就是买断。这个消息爆出后,引发大量关注,很多音乐人表示,这对词曲版权价值的判断实在低得惊人。大量创作者不满于得不到基本的尊重和权益,情绪爆发,最终闹上了微博热搜。
音乐圈内有这样的段子,“一流的词曲作者收入抵不上三流歌手”,虽然有些嘲讽,但也反映出词曲作者收入微薄的残酷真相。
2018年,《南方都市报》报道的一份音乐人生存状况报告显示,将版税收益作为主要音乐收入来源的仅有5.91%,这与版税收入低有很大关系。收入得不到保障,很大程度上打击了词曲作者的创作意愿。此外,根据腾讯音乐2019年财报显示,仅2019年第二季度,网络K歌、直播等大量使用词曲版权的业务就为其赚取了超过40亿人民币,占其营业收入的73%,而这其中有多少本应与词曲创作者分享,我们不得而知。
不仅仅是收入得不到保障,音乐创作者在处置自己作品的版权时也面临诸多困境。今年,一则音乐人潘龙江诉腾讯公司和孔雀廊娱乐唱片公司的案例就揭示出这种情况。潘龙江认为,腾讯音乐旗下全民K歌平台存在非法填词版《红尘情歌》,歪曲潘龙江作品的主题,构成侵权。诉讼中,双方就潘龙江是否已将涉案歌曲的著作权永久性转让给了孔雀廊公司各执一词。潘龙江称,其与孔雀廊公司签署的《词曲作品著作权转让合同书》,仅转让男女声对唱和男声演唱版的著作权,而对其他情形的著作权予以保留。而腾讯公司则称,这一观点违反了知识产权法定原则,是对著作权转让的错误理解。
法院最终裁定涉案歌曲的著作权已通过合同转让给孔雀廊公司,因此驳回了潘龙江的诉讼请求。但从潘龙江坚持上诉并提出再审申请,一再坚称其与孔雀廊公司共同对涉案歌曲享有著作权来看,音乐人在签署这份合同时或许并不明白著作权转让在法律上的真正涵义。音乐人面对专业版权代理公司在专业能力和谈判地位上的弱势可见一斑。
音乐产业是内容产业。产业最大的价值,来源于优秀的音乐词曲内容本身。但是,创造了最多价值的这批人,却无法获得与其贡献相匹配的收益,甚至面临丧失权利的风险,这对华语乐坛的发展无疑有着极大的危害。
网络音乐业务经营者向用户提供歌曲的在线播放和下载,需要同时取得词曲版权和录音版权,缺一不可。因此,词曲版权被垄断同样会导致音乐作品的传播受阻,用户不能在自己喜欢的平台收听到喜欢的歌曲,或者疲于在多个平台之间来回切换,甚至不得不同时成为多个平台的付费会员。
以爱奇艺播出的《中国音乐公告牌》第八期为例,因节目中演唱的多首歌曲词曲版权均为腾讯音乐独家,导致7首歌中,火箭少女101《Light》、陈立农《我是你的》、张艺兴《Give Me A Chance》、容祖儿《长大》4首歌曲的live音源最终无法上线官方合作平台网易云音乐,引发很多用户不满。
另外,翻唱已有的歌曲也需要取得词曲版权,因此词曲版权被垄断直接导致直播平台和短视频平台很难成为音乐作品二次传播的阵地。长此以往,音乐作品的传播将受到极大限制,要知道,很多高传唱度的歌曲都来源于现场的重新演绎。
如果一首歌曲只有一个版本一次生命,那么除去头部音乐以外,成千上万的存量版权曲库都可能无法被人们听到,老歌失去了“梅开二度”的机会,词曲创作者的上升通道也必然受阻。
结语
综合来看,词曲版权被独家垄断,不仅架空了法定的音乐作品集体管理组织,阻碍网络音乐行业实现真正的正版化,更损害了词曲创作者的根本利益,最终可能毁掉中国音乐产业。
中国音乐市场早已走过了野蛮生长的时代,合理借鉴海外先进词曲版权管理经验,打破词曲版权独家垄断,强化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作用,积极发挥“有形之手”的作用,才是当前行业发展的必由之路。
值得高兴的是,政府层面也始终对音乐产业发展问题非常关注。希望词曲版权的独家授权问题能够得到应有的重视,使中国网络音乐产业真正走向繁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