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财经”(ID:mycaijing),作者:刘芬,编辑:蒋诗舟,36氪经授权发布。
无论是“爱情保险”还是“爱情合约”,噱头十足的推销背后都是购买者对爱情、婚姻美满长久的希冀。
“我用誓言将你我的爱锁进保险箱。对于世界而言,你是一个人。但是对我而言,你是全世界。”这句话印在粉色的“爱情保险”凭证上,是徐先生和爱人当初爱的见证,然而结果却令人唏嘘。
6月16日,#夫妻俩购买爱情保险到期遭拒赔#登上热搜,给众多网友科普了“爱情保险”这一几年前的“甜蜜险种”。2016年,山东济南的徐先生和爱人张女士花19980元购买了一份“爱情保险”,保险项目分别为个人重大疾病保险及附加婚姻津贴保险,合同约定只要三年内张女士和丈夫没有离婚,就能获得23760元的保费。
2019年合同到期,张女士却被保险公司以“曾起诉过离婚”为由拒赔。近日,法院审理认为,张女士与配偶徐先生在保险期间法定婚姻关系仍存在,该保险合法有效,保险公司应当进行赔付。不过遗憾的是,目前两人已经离婚。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亚对《财经》新媒体分析,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法院普遍认可自愿签订的“婚姻津贴保险”——即所谓“爱情保险”的效力。购买此种保险获得的理赔金额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在他看来,对于此类“爱情保险”,倘若是在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投保,无《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的“个人财产”情形,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求个单身险我能靠单身暴富”“建议推离婚险,又担心保险公司被搞破产”“离婚时保险要怎么分割”……此次爱情保险事件打开了网友们的吐槽大门。
《财经》新媒体了解到,几年前,长安保险、安心保险、中国人寿等众多保险平台都推出过“爱情保险”产品,适用未婚情侣或已婚夫妻,大多都是以“主险+多种附加险”保单设计模式在线上推出,保费在几十元至上万元间,保障期限在三至十几年不等。除了人身保障,符合兑付条件的投保人与指定心上人还能够获得万朵玫瑰、万元现金甚至心形钻石。
投保份额方面也有较大区别。部分爱情保险仅允许每名被保险人购买1份,一些产品则支持每名被保险人最多可购买5份、20份,可充当“理财险”。不过,目前国内市场上的爱情保险已经全部下架。
2017年1月1日实施的《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指引》提到,保险公司不得开发对保险标的不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合法利益、约定的保险事故不会造成被保险人实际损失的保险产品、无实质内容意义、炒作概念的噱头性产品等8类保险产品。这一指引被诸多业内人士认为是爱情保险产品后来下架的主因。
尽管爱情保险饱受争议,但确实有不少人完成兑付。有多位网友分享了其理赔经历,一位用户称,“我花560元买了恋爱险,三年后与指定人结婚获赔10999元,后来领到了。”
某保险公司客服向《财经》新媒体透露,2017年公司曾推出爱情保险,不过在2018年由于公司政策原因已将产品下架停售,新用户无法购买,此前已购买达到兑付要求的客户可以申请理赔。“一般的理赔流程是已购3年及3年以上,已领结婚证,可以拨打客服电话报案,理赔员会让客户一个工作日内上传资料。现在已经有客户已购3年,领了结婚证,提交了理赔申请。”
有意思的是,“爱情保险”停售了,有众多“爱情合约”换个马甲一拥而上,产品内容与爱情保险十分相似。
《财经》新媒体注意到,在某网站上,有六款不同的产品,分别为“3至10年学生军人优惠版”、“2至5年常规版”、“定制时间常规版”等,价格在199元-520元不等,除顾虑版产品外其他产品购买后不支持退款换货,同性也可以购买。
合约期满,签约人与心上人登记结婚,可选择兑付“10520元礼金”“9999朵玫瑰”“价值1万+钻戒”中的任意一项。用户还可以申请成为爱情使者,卖出商品后获得佣金。
《财经》新媒体登录账户后点击在线客服按钮,一直无响应。页面电子合同部分显示,“签约之后将会获得一式两份合约合同,该合同经过备案盖章具有法律效应。爱情合约由广西爱情合约婚庆服务有限公司推出。”天眼查信息显示,广西爱情合约婚庆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21年5月31日。
关于爱情合约在法律层面是否有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民商事诉讼二部宋丹律师分析,从爱情合约的内容上看,属于“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即:达成约定的条件就可以触发支付条款。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在双方意思表示真实的情况下,此类爱情合约有效。
在她看来,爱情合约其实更像是婚庆公司出于资金回笼需要而打的幌子。爱情合约履行期一般较长,婚庆公司跑路风险极大,由于情侣支付的合约款项不多,维权意愿也不高,所以婚庆公司违约成本很低。一旦婚庆公司跑路,消费者无论是通过私力救济、协商调解,还是通过诉讼、仲裁的方式,都有可能出现婚庆公司或其负责人确无财产的情况,追回钱款的可能性不大。
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靖怡对《财经》新媒体分析,爱情合约的本质属于射幸合同(有赌注),以人身关系(缔结婚姻)为支付款项的条件,涉及到人身权利,就需要谨慎对待,不能贸然确定是否有效力。公司有卷款跑路的风险,消费者也有为获得款项假结婚的可能,谨慎的法院可能会认为此类交易有违公序良俗。
值得注意的是,在微信公众号搜索“恋爱合约”,出现“恋爱合约签约中心”等多个公众号或小程序,产品宣传内容与前述“爱情合约”相似,点击进入时却出现被封禁的页面提示。
无论是“爱情保险”还是“爱情合约”,噱头十足的推销背后都是购买者对爱情、婚姻美满长久的希冀,这些产品弥补了一些消费者在爱情、婚姻中缺失的安全感。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出于维护自身权益、减少婚后纠纷等想法,夫妻双方签订婚前协议也已较为常见。
李亚律师对《财经》新媒体分析,现行《民法典》允许男女双方以书面形式签订协议,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此类协议通常用于约定财产的归属,涉及限制人身权利的条款,例如限制离婚、子女抚养等,一般被认定无效。
谈及婚姻破裂后保险如何分割,李靖怡律师称,婚前买的保险有些是个人财产,有些是共同财产,个人财产不会被分割,共同财产会被分割。
具体来看,个人财产包括婚前购买的保险,且缴费结束;因人身伤害或疾病,一方自己获得的保险金;父母出钱为一方购买的保险,归个人所有;父母不幸身故,一方作为受益人获得的理赔金;婚前进行资产隔离,已公证个人财产所购买的保险。
李亚律师则认为,应综合考虑保险险种、购买时间、是否以夫妻共同财产投保等因素,目前的《民法典》及司法解释未明确对此作出规定。
他分析,参考2016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投保,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同为夫妻一方,离婚时处于保险期内,投保人不愿意继续投保的,保险人退还的保险单现金价值部分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离婚时投保人选择继续投保的,投保人应当支付保险单现金价值的一半给另一方。而根据意外伤害、健康保险或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所获得的保险金则宜认定为个人财产。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否则合同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此种同意与认可,既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采取口头或其他形式。
“防止‘杀妻骗保’事件,最重要的就是谨慎建立婚姻关系;其次,在对方短时间内购买多份高额意外险时提高警惕性,拒绝投保或者指定其他可信赖的受益人。”李亚律师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