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悲鸿数字藏品引版权争议,作者去世超过50年就能随便用?
出品|三言财经
5月30日,腾讯旗下数字藏品平台幻核发售徐悲鸿数字墨马藏品。
据官方介绍,本次发行的徐悲鸿数字墨马藏品共有8款,选自徐悲鸿奔马题材中最具代表性的八幅作品,分别为《驰驱万里》、《柳荫立马图》、《战马图》、《骏马图》、《天马》、《奔马》、《迥立向苍苍》以及《竞足千里》。
每款藏品限量3620张,发行总量28960份,其中160作为活动使用,剩余28800份公开发售。发售价格为128元,正式发售不限制个人购买数量。
据悉,当天15:00,徐悲鸿数字墨马藏品正式上线后,不到一分钟便售罄。
不过,此事却引发出了版权争议。
徐悲鸿美术馆:未授权幻核
幻核:徐先生过世已超50周年,作品有授权
5月29日,徐悲鸿美术馆在社交平台发布声明称:“近日,我们关注到某些数字平台以徐悲鸿先生的名义为噱头发售相关数字藏品,这些数字藏品的原始作品有些为假冒作品,有些不能提供完整的溯源证据,有些作品与徐悲鸿先生根本无任何关联。”
在该条微博的评论区,有网友向徐悲鸿美术馆询问,商汤科技旗下的数字猫发售徐悲鸿是真假。徐悲鸿美术馆对此回复称,“商汤”是有授权的。
还有网友询问,鲸探以及芒境·人民艺术馆发售的徐悲鸿先生作品是否有授权,都得到了徐悲鸿美术馆的肯定回答。
但网友询问幻核发售的徐悲鸿先生作品是真是假时,徐悲鸿美术馆回复称,并未授权“幻核”发售徐悲鸿先生的数字藏品。
由此引发了人们对于幻核发售的徐悲鸿数字墨马藏品的版权质疑。
徐悲鸿美术馆在版权声明指出,时代悲鸿(北京)文化艺术中心是由徐悲鸿后人授权创立的独立文化艺术中心,根据授权,时代悲鸿(北京)文化艺术中心拥有维护徐悲鸿先生及其作品的各项合法权利的资格,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徐悲鸿先生的名誉权、姓名权、作品完整权。
对于侵犯“徐粉”、消费者、徐悲鸿先生及徐悲鸿先生后人的违法行为,将依法保留追究侵权方法律责任的权利。
据《华夏时报》报道,幻核平台方面相关人员则表示:“徐悲鸿先生过世已超过50周年,所以拍卖所得的拥有者方具有独立授权来跟幻核合作的权利。具体出处无法告知,我们严格把控合作素材的授权跟作品,发售作品都是经过授权后再发布的。”
此外,幻核平台方面相关人员还强调:“目前发布的藏品是独家授权,仅确保在腾讯区块链的唯一性。”
那么,徐悲鸿先生的作品版权到底属于谁?
数字藏品非画作本身
法律无明确规定
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视听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公开传播或者转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但不包括本款第十二项规定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著作权属于自然人的,自然人死亡后,其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依法转移。”
第二十二条规定,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第二十三条规定,自然人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也就是说,在作者去世后,除了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之外,其他权利在保护期内可依法进行继承。
作者去世超过五十年后,其作品的发表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权利便不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即作品进入了“公有领域”,任何人均可不经原著作权所有人许可而自由使用该作品。
但是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永远受到保护。
从《著作权法》角度看,徐悲鸿先生于1953年去世,因此其作品早已进入公有领域,其他人可以不经许可、不付报酬使用。但应标明作者姓名,且不能擅自对作品进行修改。
但数字藏品是近年来的新生产品,并非画作本身。因此,将其定义为“对原作品进行了修改”似乎没有依据。
如果因其并非画作本身而不受著作权保护,那么理论上任何人都可以使用作者去世50年以上的作品来发行数字藏品。
如此一来,所有古人的作品便都可以用来做数字藏品。若果真如此,数字藏品圈势必乱象丛生。
那么如何定义才合适?
“NFT侵权第一案”或可供参考
4月20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官方披露,该院公开审理了一起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原告奇策公司经授权,享有漫画家马千里创作的“胖虎”系列数字藏品在全球范围内独占的著作权财产性权利及维权权利。奇策公司在杭州原与宙公司经营的数字资产交易平台发现平台用户铸造并发布了 “胖虎打疫苗” NFT,售价 899元。该NFT作品与马千里在微博发布的插图作品完全一致。
奇策公司认为,杭州原与宙公司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奇策公司享有的著作权,遂就此情况诉至杭州互联网法院,并要求杭州原与宙公司赔偿损失10万元。
法院认为,美术作品除具备一般作品的独创性和可复制性这两个基本属性外,还需具有一定的审美意义。只要创作者将其对美学的独特观点在物质载体之上以可视方式表现出来,符合最低限度创造性的要求,就可以构成美术作品。涉案作品《胖虎打疫苗》呈现作者的独特个体表达,体现了一定的艺术美感,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
本案中《胖虎打疫苗》作品售出价899元且仅交易过一次,因此,本案侵权获利理应在该出售金额899元范围之内。但鉴于双方未能举证证明该次交易的利润额,故仍无法确定侵权人的实际侵权获利,而奇策公司也未能举证证明因侵权造成的实际损失, 故法院釆取法定赔偿方式,综合侵权作品交易金额、公司收取的费用、奇策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取证费、律师费等其他合理费用,法院确定损害赔偿额为4000元。
因为该案涉及的“胖虎打疫苗”是一件NFT(非同质化代币)作品,故被法律界人士广泛视为“NFT侵权第一案”。
在现行法律对“数字藏品”尚未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杭州互联网法院明确了数字藏品交易平台上传的图片构成美术作品的标准;NFT数字作品铸造、交易的法律性质等多个司法审查标准,是具有参考价值的典型案例。
虽然数字藏品宣称是利用区块链技术,对应特定的作品、艺术品生成的唯一数字凭证,在保护其数字版权的基础上,实现真实可信的数字化发行、购买、收藏和使用。
但数字藏品市场鱼龙混杂,在发售过程中本身又隐藏着版权问题。
“NFT侵权第一案”的出现,或许对数字藏品的版权问题有所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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